轉回登記小規模納稅人四個誤區要注意
時間:2019-09-19 09:2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自2018年5月1日起,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同時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這是一個實實在在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利好政策,但是對于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中小微企業,是否需要轉回小規模納稅人,卻需要綜合評判,自主確定,尤其需要注意其中的四個誤區。
誤區之一: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不達標需要全部轉回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是一個一般性的判定標準,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對于提標后,原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不達500萬元的,是否轉回小規模納稅人,由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自行選擇。
誤區之二:“年應稅銷售額”是納稅人2017年5月1日到2018年4月31日間的銷售額。
“年應稅銷售額”是一個動態的指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對于有意轉回小規模納稅人的原一般納稅人,判定“年應稅銷售額”是否達標,應按照申報轉回登記的屬期月份起向前追溯12個月確定。如:某一般納稅人6月份申請轉回小規模登記,其當月申報屬期是2018年5月,其“年應稅銷售額”為從2017年6月到2018年5月間,連續12月的期間的應稅銷售額進行累計計算。
誤區之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資格登記“單向”轉“雙向”,可以動態轉變。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是一班“單向列車”,長沙代理記賬,一經登記,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這個原則不僅提標前適用,提標后同樣適用。之所以提標后,允許一部分“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原標準但不足新標準的納稅人轉回登記,是實事求是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一個舉措。符合條件的轉回申報,只能在規定的期限間內(2018年12月31日前)進行。每個納稅人只有一次轉回的機會,納稅人需要慎重對待。確需轉回的,納稅人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間,選擇最合適的時間,申報轉回。
誤區之四:轉回小規模納稅人一定比一般納稅人更優惠。
我國增值稅制度實行的是抵扣計稅法,對于調標涉及的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一般納稅人,其計稅方法都是按照“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來計算,其實際稅負率不是一定就會比3%的征收率高。“年應稅銷售額”不超標的納稅人是否選擇轉回小規模,不僅要考慮稅收因素,更重要的是要考慮生產經營的需要。小規模納稅人只能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計算并繳納增值稅,不抵扣進項稅額,因經營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只能自開或申報代開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納稅人主要銷售對象是個人消費,如商品零售企業,購買方不需要抵扣,對發票沒有特別的要求。但如果納稅人主要銷售對象是流轉環節,如批發企業,下一環節可能是生產或是流通領域的一般納稅人,如果選擇轉回小規模納稅人,在含稅售價都是100萬元的情況下,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下一環節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只能抵扣2.91萬元(100÷1.03×3%)進項稅額,而一般納稅人能抵扣13.79萬元(100÷1.16×16%)進項稅額,勢必會帶來生產經營上的影響。
因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提高后,納稅人是否選擇、何時轉回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在短短的7個月時間,綜合考慮以下四個方面的因素確定:
一是參考經營現狀。綜合生產經營情況,合理決策是否轉回登記。轉回登記的機會只有一次,納稅人可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自主決定。
二是核準“年應稅銷售額”。提標后,一般納稅人轉回小規模納稅人的,連續不超過12個月累計“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是必要條件。對于“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不得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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