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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混合銷售的判斷、稅率適用、特殊政策

時間:2019-09-19 14: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什么混合售行為?

  (一)原增值稅中的混合售定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不繳納增值稅。

  【例1:工廠銷售機床并提供運輸服務的行為,是混合銷售行為。】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二)營改增中的混合銷售定義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二、混合銷售行為怎么申報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例2:電梯廠銷售自產電梯,并提供安裝勞務的行為,雖然是混合銷售行為,但并不需要全部繳納增值稅,而是根據貨物銷售部分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安裝勞務部分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后,安裝服務按11%稅率繳納增值稅)。】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舉例說明混合銷售的判定、申報

  【例3:A空調安裝公司與B單位簽訂空調銷售和安裝合同,A承建B的空調安裝工程,由B負責外購空調并負責安裝,合同金額100萬,其中空調90萬,安裝費10萬,保修三年。

  分析:

  第一步,確認A承建的空調安裝工程是典型的混合銷售行為。A出售空調貨物,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符合混合銷售行為的定義。

  第二步,本合同銷售額,A應當按11%建筑服務,還是按貨物17%申報增值稅?

  第三步,判斷A是原增值稅納稅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還是營改增納稅人(即原營業稅納稅人、即“其他單位和個人”)?

  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判斷區分原增值稅納稅人和營改增納稅人,我們主要看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是否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而不是看本合同中的貨物銷售額是否占合同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具體計算貨物銷售占比,我們可以查閱銷售方12月增值稅申報表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第1欄“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第4b欄“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累計數的比例。

  如果,A的申報表中,第1欄“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4b欄“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那么A屬于原增值稅納稅人,混合銷售應當按17%繳納增值稅。

  如果,A的申報表中,第1欄“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4b欄“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那么A屬于營改增納稅人,混合銷售應當按11%繳納增值稅。

  例4:

  同上例,有人說:以營改增服務為主的納稅人,混合銷售的稅負比較低;而以貨物銷售為主的納稅人,混合銷售的稅負較高;中市場公平競爭中,同類型的混合銷售行為,稅負應當一致。

  如果A購進空調買價80萬,售價90萬,加上安裝費10萬,合同總價100萬。如果統一按11%計算,那么本次業務,100*0.11/1.11-80*0.17/1.17=9.91-11.62=-1.71,A無需繳納增值稅,還有1.71萬元留抵。

  所以,混合銷售采用統一的低稅率,不現實,國家將無增值稅可收。

  混合銷售采用統一的高稅率,也不合理,營改增納稅人的稅負不能實現總理提出的“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目標。

  因此,在營改增試點中,混合銷售的政策一直在摸索、探索、創新之中,在考慮國家財政收入的前提下,逐步降低納稅人稅負。】

  四、混合銷售的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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