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工會返還的工會經費及資產評估增值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等30個匯繳熱點問題解答(甘肅蘭州國稅)
時間:2019-09-19 15: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問: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這部分撤回或者減少的投資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因此,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應根據上述規定來進行所得稅處理。
2問:企業2017年因銷售折讓,將2016年度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紅字沖減,企業所得稅上是否需要相應調整該年度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答:不需要。賬務處理上,如果企業專門設立了工會組織,并且單獨核算,則返還的工會經費資金應當直接轉為企業工會組織的收入,工會單獨進行核算。如果企業規模較小,工會組織不健全,工會組織未單獨進行核算的,那么返還的工會經費在賬務處理上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企業若發生了工會活動經費可以直接從“其他應付款”中列支。
4問:公司招用失業人員因而取得政府的用工補貼,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先判斷是否滿足不征稅收入條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您企業取得的“用工補貼”等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否則,應當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問:財產轉讓所得應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問:資產評估增值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答: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貴公司對資產進行評估時,如果評估后該項資產的所有權仍屬于該公司,其資產的計稅成本不變,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評估后該項資產用于對外投資等情形改變了資產的所有權,該公司應按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按歷史成本確認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作為扣除項目,計繳企業所得稅。
7問:合伙企業并未作出利潤分配的決定也未實際分配,那么作為合伙人的法人企業,是否需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因此,不論合伙企業是否作出利潤分配決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潤,該部分的留存利潤也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業確認為當期收入。
8問:公司以設備對外投資,可以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