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的22個問題(廈門國稅122366)
時間:2019-09-19 21: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自然人出租不動產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第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申請代開發票的,由代征稅款的地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增值稅發票)。”
因此,其他個人為自然人,自然人出租不動產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自然人提供出租不動產以外服務時應如何代開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第一條規定,(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規定:“二、報送資料取消原則
……
(二)對各地稅務機關已納入實名辦稅的業務,辦稅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原件供當場查驗,身份證件復印件可不再報送,……”
3、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如何開具發票?
答: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托,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保險代理服務收入應繳納增值稅,稅務機關可依法委托保險企業代征。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等費用后,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4、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是否有規定只能開具中文?單位開kg可以使用嗎?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納稅人開具發票時應當使用中文,但是在開具發票時使用的含有外文的用語,若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涉及品牌、注冊商標、產品規格),國際通用性(如國際標準計量單位)或行業慣用性,則可以使用。
5、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有誤,跨月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6、一般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怎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