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不含稅價、對賭協議補償金等20問解答
時間:2019-09-19 23:5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題:某公司為了達到上級交代的增加會計利潤任務增加,在2016年底計提一筆并沒有實際發生的關聯方利息收入,這筆利息收入在所得稅匯算時能否做調減處理?
分析:根據相關借貸合同或協議判定,如果按照稅法口徑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可以進行納稅調減處理;經判定已經達到確認條件的,則不應進行調減處理。
問題及分析:企業將外購物品贈送個人或單位用于市場推廣,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按照外購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如企業外購物品獲取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則視同銷售收入為發票金額價稅分離后的金額,視同銷售成本為發票金額,視同銷售成本大于視同銷售收入,產生視同銷售虧損,應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案例3】政府專項補貼是否可以作為財政性資金處理?
問題:某企業2016年取得財政局一般公共預算1億元,專項用于燃氣價格補貼。資金撥付文件規定:“請專款專用,嚴禁改變資金使用用途,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并將入賬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于30內報財政局備案。”問企業2016年取得的財政資金1億元是否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
解答:取得財政局的資金撥付文件,最好還能取得財政部門出具的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等資料來支撐,可以按照不征稅收入進行處理。
政策依據:
1.《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70號文”)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案例4】電動汽車補貼的收入如何確認?
問題:電動汽車企業銷售電動汽車可享受國家和地方補貼,申請該項補貼的企業經審核符合條件,發放給電動汽車企業。該項補貼的文件上明確規定補貼對象為購買者。購買者購車時,僅支付車價減去補貼的部分。問該項補貼收入的確認時間為銷售汽車時還是收到補貼收入時?
解答:在收到補貼收入時點確認該補貼收入。
【案例5】企業股權收購過程中因對賭協議產生的現金補償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問題:海南A上市公司以現金和股權收購B企業的股權,A與B簽訂股權對賭協議,協議規定如果B企業不能連續三年達到承諾的利潤,B企業要對A企業進行補償,首選現金補償,不足部分再使用股份補償,股份補償時按照收購時的股票價格折股,另外股份補償時A需向B支付一元現金。問A上市公司取得B企業現金補償時,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解答:補償作為股權轉讓的一個價格調整,調整投資成本,而不應該確認為收益。為避免爭議,可考慮事先約定此項補償為初始投資的調整事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賭協議利潤補償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的復函》(瓊地稅函〔2014〕198號),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投資資產的相關規定,你公司在該對賭協議中取得的利潤補償可以視為對最初受讓股權的定價調整,即收到利潤補償當年調整相應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案例6】代持股投資收益納稅問題?
問題:A投資有限公司注冊地J市。2010年A公司與S市B投資有限公司簽訂關于某限售股——C公司股份的委托代持協議,委托B公司作為A公司的名義持有人認購C公司股份,A公司作為實際出資者,對C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持有期間,A公司在賬務上對C公司確認過三筆投資收益(均未考慮B公司應納稅款),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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