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开她粉嫩的小缝h惩罚小说_男男np肉文_91社区在线视频_亚洲一区日韩一区欧美一区a

?
咨詢電話(微信)
15111163250

證券公司如何開具代銷手續費發票?

時間:2019-09-20 15:3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設置過多的流轉稅稅率,其實并無實際意義,只是徒增了連政策起草者都不知所措的稅目適用難題。如果沒有強大的調整理由,納稅人在不超出稅目表述可能的語義范圍內所作的稅收籌劃,稅務機關應給予更多的尊重;

 

  2、合同只是市場主體曾經達成合意的象征,也是考量合同方權利義務的法律工具,但流轉稅法考量的卻是納稅人實現的權利義務。雖然合同約定會在一些場合下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但如果合同約定最終未履行,仍然會產生納稅義務的對沖;

 

  3、發票開具與流轉稅納稅義務緊密相關,有增值稅納稅義務的主體即享有開具發票的權利和義務;

 

  4、應稅服務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轉售的,就像諸如“共享單車”之類的新興業態,并不需要稅法授權,稅法只是評價其納稅義務;

 

  5、“三流一致”實質上是一個偽命題,大家把稅法干涉經濟自由的罪名歸咎于國稅發[1995]192號文,邏輯上是先把它解釋成惡法再去批判。惡法其實并不多,只是被人為地解釋成了惡法。

 

  接下來,我們再分析下一個問題,證券公司如何開具代銷手續費發票。

 

  場景二:證券公司替其他金融機構(如:基金公司)代銷基金,雙方約定銷售手續費歸證券公司所有,證券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基金投資者開具手續費發票的問題。

 

  小郭說稅系列文章從來不就事論事。一路探究下去,其實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考量發票開具權利的問題。發票開具權利是一個鮮有人提及的問題,但發票開具對于納稅人來說既是一個重大的合規問題,也是納稅人得以使經營活動順利開展的重要保證,因此,發票開具權利的歸屬判斷其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出,開具發票的前提條件是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經營收入,這個標準有法律明文規定,并沒有什么爭議。但如何確定發生經營業務的主體,在實踐判斷中會引起一點爭議。在本文提到的場景中,合同雙方是證券公司和委托代銷的基金公司或其他金融公司(以下簡稱委托代銷公司),合同約定在基金銷售收入的資金流中劃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直接歸證券公司所有。按合同約定,將發生手續費業務的雙方理解為證券公司和委托代銷公司,證券公司為委托代銷公司提供代銷服務,收到的手續費視為后者支付,并為后者開具發票(以下簡稱方案一)。這種理解最無障礙。理由是雙方有合同約定。

 

  但證券公司能不能直接向基金投資者開具發票?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能不能將發生代銷業務的雙方理解為證券公司和基金投資者,即證券公司為基金投資者提供代銷服務?(以下簡稱方案二)

 

  與方案一相比,方案二為什么會讓人揪心?自然是兩者的區別之處:證券公司并沒有與購買者直接簽署合同。那么,這個區別能否成為阻礙方案二得以施行的法律障礙呢?本文分以下幾個層次來分析這個問題。

 

  一、合同是什么?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并不限于方案一中的書面合同,還包括口頭合同;合同的訂立由要約和承諾先后兩個步驟構成,于承諾生效時成立;合同的成立在于各方合意的達成。(參見《合同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等。)據此,本文得出結論:合同的本質要領在于合意的達成。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并不限于書面的形式。

 

  二、方案二中,證券公司和購買者是否達成合同?

 

  可以明確,雙方并沒有達成書面合同。但雙方是否達成了其他形式的合同?

 

  合同的要義在于合意的達成。那雙方是否形成了合意?從社會經驗來分析,這并不是一個難題。如果證券公司向購買者開具了發票,表明其有向基金投資者直接提供代銷服務的意向;基金投資者接收證券公司開具的發票,長沙工商代辦,并據以入賬,表明其有接受證券公司提供服務的意向。雙方事實上達成了合意,而發票本身就是雙方合意的證明。

 

  結論1:雙方達成了合意,并且實際履行了,證券公司提供了代銷服務,產生了納稅義務,開具發票理所當然,合法合情合理。

 

  結論2:發票是雙方達成合同的證明;以缺少書面合同為由來否定開具發票的權利,在邏輯上是用合同來否定合同。

 

  三、方案二中,證券公司能成為向基金投資者提供代銷服務的主體嗎?

 

  這個問題,在民商法上是一個幼稚的問題;但在稅法上卻不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