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申報表難點項目解析
時間:2019-09-20 17: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等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具體抵免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規定,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抵免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一)境外應稅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對于來源于境外且不構成常設機構的勞務收入(例如境外提供安裝勞務取得的收入),在收入來源地不征稅,直接并入境內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計算企業所得稅,故不涉及稅收抵免計算。
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2.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計算的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就其發生在境外但與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各項應稅所得,比照上述第2項的規定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4.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后扣除。由于此部分共同支出在計算境內外應納稅所得額時已被扣除,后續分攤給境外所得部分的支出,為避免重復扣除,需同時做納稅調增。
(二)稅額抵免
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但不包括:1.按照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2.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4.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5.按照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6.按照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境外稅額抵免可分為直接抵免、間接抵免、稅收饒讓抵免。
直接抵免,指企業直接作為納稅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主要適用于企業就來源于境外的營業利潤所得在境外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及就來源于或發生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
間接抵免,指境外企業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我國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間接負擔的部分,指居民企業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于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后利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