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的發票:異地、非出租發票,都不得稅前扣除嗎
時間:2019-09-21 05:3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今天小編學習相應的法規政策,忽然發現這樣一個稅之外的規定要求: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規定: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好了,這兒一個問題:網約車是可以開具發票的,并不是找的那個司機開,不管這個司機是不是雇傭關系,反正就是可以開的。但是要求開具的是“出租汽車發票”!
比如首汽約車,類似這樣的是適應的發票,但是對于網約車的“個體運輸”包裝之后的事項,我們的網約車辦法是“網開一面”,不管你們個人與平臺是啥關系,平臺可以視為從事運輸服務,開具發票(這個事兒,說不清不說了)。
再順著平臺開具發票的角度:如果是上海的網約車從事運輸服務,這個平臺公司開具發票,是不是必須在上海開具?比如網約車平臺在北京,是要在上海設立分公司開具,還是可以由北京平臺公司開具?
小編認為,當下并沒有說固定業戶搞運輸,即使在外地轉著搞,不回北京,也沒有說在運輸地計繳增值稅,發票是由增值稅的合規性來講的,所得稅此時也要“聽”增值稅的規則。所以并不限制在固定機構所在地開具發票,沒有規定必須運輸當地。
同時再來說這個出租汽車發票,當下出租車發票,這是習慣用語,小編看到,當下我們對于發票的管理,確實是有這個專用發票的使用,但是人家網約車提供的是“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這是國家鼓勵的,長沙工商代辦,你們沒有電子出租車發票啊,所以這是升級了,你們有也行啊。在開具品目上,開具的是“客運服務”,這也沒有問題啊,確實是客運,而且還是簡易3%,國家鼓勵啊,所以也并不是說開具不合規。
退到所得稅,我取得了稅務機關允許開具的發票,所得稅說開具的不合規,這個首先評估一下,開具的發票是不是違背增值稅的規則,目前看并不違反。同時我們也看到國家對于貨運小規模納稅人及其掛的平臺公司,在好幾個地方都可以代開,運輸就是以方便開具為準,這說明國家稅務總局對于這個運輸,基于鼓勵產業發展,減少納稅成本,服務為導向的大好舉措,盡管對于傳統增值稅觀念提出挑戰,但不失為經濟服務的工具。
在所得稅上,并沒有必須發票扣除論,我們有明細,有業務描述,不讓扣除,這只是征管當中的問題,如果到了訴訟層面,估計也是沒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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