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分包款中材料款可以差額扣除
時間:2019-09-21 08: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8年2月12日,姐姐在本公眾號發表一篇《分包材料款不能從總包款中扣減是沒有道理的》一文,分析在特定業務中,總包方支付費分包方的分包款中,如果是屬于分包工程的材料部分,也應當可以作為分包款來扣除。
原理是,在某些業務中,比如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或者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如果是分包方向總包方提供的建筑安裝服務中,符合以上規定時,分包方需要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分別使用各自的稅率或者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所以,公平起見,總包支付的分包款中,不論是取得的是建筑安裝服務的發票,還是貨物的銷售發票,都可以在分包款中差額扣減后,長沙代理記賬,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
此文發出后,有朋友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分包款的扣減,應當理解為只有建筑服務發票才可以。
在新鮮出爐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并且總局解讀:納稅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務,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稅。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貨物價款,也包括建筑服務價款。因此,《公告》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至此,爭議塵埃落定。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項中,包含的材料價款,按照規定取得的貨物銷售發票,可以按照規定扣減銷售額后計算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