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類跨年收入、支出事項的所得稅處理
時間:2019-09-23 05:3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我國會計和稅收都是采用的公歷制(每年公歷的1月1日起,長沙代理記賬,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公歷年度),但在實務中,諸多經濟業務卻并非以公歷年度為一個周期,跨年度的經濟業務比比皆是。這樣一來,就會出現跨年度的收入、支出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的問題。
甲物業管理公司在2017年8月份,一次性收取了小區業主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的物業管理費120萬元,對于這種預收跨年度的物業管理等相同內容的重復勞務業務的價款,應如何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是在收取時一次性計入當年的所得稅計稅收入,還是分期按提實際供勞務的對應月份(年度)計入當期所得稅計稅收入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相關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項第8目規定,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勞務收取的費用,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為此,甲物業管理公司預收業主跨年度的物業管理費,應在實際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相同內容的重復勞務業務)時確認為企業所得稅當期的收入。甲物業管理公司在2017年8月一次性收取了小區業主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的物業管理費120萬元,分別在2017年度(8月至12月)確認收入50萬元,2018年度(1月至7月)確認所得稅收入70萬元。
乙公司與A公司2017年1月份簽訂為期5年的房屋(用于生產經營)租賃合同,約定在每年8月份支付當年的房租30萬元。可是,由于種種原因,時至2017年底也未向A公司支付今年的租金,后經協商,約定在2018年2月再支付,那么,該項應在2017年支付但實際未支付的租金能否在計算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呢。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扣除原則之一。
另,《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乙公司與A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在每年應支付的用于生產經營的房租30萬元,本應在2017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乙公司已在2017年按合同對應的租賃期作了費用處理,但是,由于乙公司因種種原因在2017年度并未實際支付租金,也未取得相關憑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于“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的規定,如果乙公司能在2018年5月31日(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之前取得費用的有效憑證,該項30萬元的租賃費用可在計算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據實扣除;如果乙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相關租賃費的有效憑證,那么,則應在匯算清繳時作調增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納稅調整處理。
接下來,乙公司如果在5年內取得了其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租賃費(2017年租金30萬元)的相關有效憑證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關于“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的規定,(例如在2018年11月份取得了相關租賃發票)乙公司在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2017年計算扣除。
為此,對于在當年實際發生相關成本、費用但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的,如果在該年匯算清繳期結束(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有效憑證的可以直接在項目發生年度進行稅前扣除;如果匯算清繳結束后才取得有效憑證的,則需由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方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