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支出的財稅處理(現金捐贈)
時間:2019-09-23 07: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實務當中,企業出于各種原因,經常會發生捐贈情形,結合新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法》有關捐贈規定、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對于捐贈支出相關的財稅處理進行梳理,幫助大家在匯算清繳中實際應用,避免涉稅風險。
本文僅就企業對外通過現金捐贈的有關財稅處理,將陸續推出通過非現金方式的捐贈支出如何進行財稅處理,敬請關注。
一、捐贈支出的會計處理:
當企業實際發生捐贈支出時,會計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通過“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二、捐贈支出的稅務處理:
1、增值稅處理:
通過現金方式的捐贈支出不涉及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處理:
依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填表說明及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司解讀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相關法規規定,納稅人發生捐贈支出分為三類扣除情況,非公益性捐贈支出全額不得扣除、特定事項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全額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限額扣除。納稅人發生捐贈支出情況、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發生以前年度捐贈支出未扣除完畢等三種情況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納稅人應填報《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全面反映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結轉情況。
納稅人實際發生捐贈支出,要區分是公益性捐贈支出還是非公益性捐贈支出,正如上面所述,非公益性捐贈支出全額不得扣除。何為公益性捐贈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直屬機構(財稅【2010】45號),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資格是否認定要區分,根據財稅【2010】45號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公益性捐贈支出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時扣除。第十條規定,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如果企業的會計口徑利潤總額為零或出現虧損,其符合規定的捐贈支出也不得在當年度稅前扣除。
受贈對象要分清:受贈對象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直屬機構、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如向企業或個人直接捐贈的,則不得稅前扣除,如受災企業或個人;如受贈單位是鄉級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則不得稅前扣除。如向未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則不得稅前扣除。
捐贈票據要合規:根據財稅【2010】45號規定,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實際發生很重要:必須是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才可以稅前扣除。如某單位只是承諾并未實際將款項支付給受贈單位的,則不得稅前扣除。
3、實務案例:
【例1】全額不得扣除
A企業直接向蘆山地震災區群眾捐贈100萬元人民幣。
【例2】全額扣除
蘆山地震發生后,A企業向蘆山縣人民政府捐贈1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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