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征稅有理為什么落下“罵聲一片”?我們還應需要什么樣的政策支持才能拯救新三板?
時間:2019-09-23 07: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這兩天關于征收(追收?)自然人轉讓新三板掛牌企業股票(股權?)個人所得稅的消息和討論熱炸了朋友圈。一邊是稅務部門上下聯動、只做不說、悶頭行動,一邊是新三板資本圈義憤填膺、高調回擊,最令人奇怪的是稅務專業圈,本來應該蹭熱度及時站出來表個態,但稅收大咖們都只轉不說!
風頭火勢中冒著被罵的風險,簡單剖析以下問題:
征稅的是什么所得?
征稅有理嗎?
有理為啥還被罵?
會哭的孩子有奶喝,新三板資本圈應如何“哭”?
為行文方便,先澄清一個概念:目前新三板掛牌企業的“股票”,到底算不算相當于金融商品的股票,抑或只是一般的企業股權,尚無明確官方定論,對此問題我們不深入探討,為指代方便(不代表著正確),對此名詞,下文統一以“新三板企業股票”代之。
一、征稅的是什么所得?
自然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大體包括兩種情形:轉讓限售股,二級市場買賣股票。簡化起見,兩種情形的具體內涵不詳細展開。
對于這兩種情形,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大致是自然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是轉讓收入扣減初始投資成本后的轉讓所得,稅率是20%,但特定情況下實際稅負是17%(即難以確定初始投資成本時視同初始投資成本為轉讓收入的15%);自然人二級市場買賣股票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應的,自然人轉讓新三板企業股票,也存在相當于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新三板企業“限售股”(由于稅收文件中對新三板掛牌企業“限售股”并無明確,此處僅僅是權宜性地暫稱之為“新三板限售股”)轉讓所得、新三板企業股票二級市場買賣所得。
近日網絡上所展示的若干追討轉讓新三板企業股票個稅的案例的稅局文件(圖片)中,并未清晰顯示是針對新三板企業限售股,還是新三板企業股票二級市場買賣所得。不過從新三板市場的現實情況(投資門檻500萬,新三板企業股票增值有限、轉讓不易),估計目前能實際征到稅的主要還是新三板企業限售股。
二、征稅有理嗎?
自然人轉讓新三板企業股票的政策簡單概括如下:
(1)現行政策對自然人轉讓新三板企業股票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尚無明確規定
(2)在沒有免征的特別規定的情形下,應適用一般規定,即自然人轉讓公司股權所得應交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3)國發(2013)49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決定》”)第六條中:“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如上所述,由于目前自然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是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20%),自然人二級市場買賣股票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原則上”比照之,自然人轉讓新三板企業股票所得也應區分兩種情況:轉讓限售股和二級市場買賣所得,前者征稅,后者免稅。
國務院的《決定》是否能作為征免稅的文件依據?
從一般的稅收法規政策的創設和執行實操來看,在有了國務院的《決定》后,往往都需要有財政或稅務部門的專門文件,各級稅務機關才能據以執行,也就才能在實踐中生效,但這也不是絕對,實操中也曾碰到過稅務機關依據國務院的文件來征稅的情形(如,對于外國自然人投資者從中外合資企業的分紅是否仍免征個稅的問題)。
那為什么國務院2013年就出臺了《決定》,5年了,財政和稅務部門仍然沒有出臺配套的稅收文件?這是個好問題,也是個敏感問題。確切的具體愿意不得而知,或許是因為懶政,或許是有別的考慮。
(4)納稅地點、代扣代繳義務等征管問題的不明確,是造成實操中自然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未征稅的重要原因
自然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在2014年12月7日頒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67號公告”),受讓方附有代扣代繳義務,標的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則擁有管轄權。
自然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根據轉讓方式的不同,由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并在證券機構所在稅務機關入庫或納稅人自行申報并在主管稅務機關(此處的主管稅務機關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入庫(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