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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個人”究竟能否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時間:2019-09-24 03:5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其他個人能否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營改增全面推開后,大家比較關注、至今也時常被問及的問題之一。那么,如何理解增值稅政策的“個人”與“其他個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又需要注意什么?

“其他個人”是非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

“個人”這個名詞,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指一個人或是一個群體中的特定的主體,主要用于與“集體”相對的概念中。在稅法體系中,“個人”這個詞語有著特定的含義。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和營改增系列文件,多處提及“個人”“其他個人”和“個體工商戶”,同時適用的相關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二款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三款的定義,增值稅所稱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我國《民法總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長沙公司注銷,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國務院頒布的《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可見,無論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法條的表述還是內在的法理精神均表明,個體工商戶是從屬于個人(也稱自然人)群體中的一類(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特殊群體。

新頒布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三條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的“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第三條同樣明確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個人,指自然人)

可見,增值稅所稱個人包括兩類,一類是個體工商戶;另一類為其他個人,即非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

“其他個人”不能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其他個人不能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該條例和《實施辦法》將我國的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四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五條同樣規定,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能否成為一般納稅人?現行稅收政策對此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即使其他個人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而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也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第三條第二款也曾規定,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可見,“其他個人”和其他的納稅人一樣,天然是小規模納稅人,即使銷售額超過標準,“其他個人”也只能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其他個人”能否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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