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準則和其他準則之間的分工
時間:2019-09-17 16:2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每一項單獨的具體會計準則都有其適用范圍,準則與準則之間存在著一個分工協作的問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修訂版)》適用于所有的租賃交易,但是至少有以下幾種情況不允許適用租賃準則,而應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相關定義,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因此,針對承租人基于許可使用協議而取得的電影、錄像、劇本、文稿等版權(我國立法也叫著作權)、專利等項目的權利適用無形資產會計準則。
實務操作中,確實有些融資租賃企業會和承租人之間以版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這樣的無形資產為標的進行融資性售后回租。這個時候,仍然是適用新的租賃準則,而不是無形資產準則。
第二、針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無論是基于出讓從國家或者集體所有者手里取得土地使用權,還是基于轉讓從原使用權人手里取得土地使用權,還是基于特定的土地劃撥政策取得劃撥地的使用權,都要按照無形資產會計準則處理。無形資產準則也要求: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第三、出租人授予的知識產權許可,是建立在客戶合同基礎上的,需要適用收入會計準則。新的14號收入準則對此也有專門的規定。
第四、承租人承租生物資產,需要適用有關農業方面的會計準則。我國現行的生物資產準則對此并未做出規定。
第五、對于不可再生的資源的租賃,長沙公司注冊,比如勘探或者使用石油、天然氣、礦產以及類似不可再生資源的租賃,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六、對于采用建設轉移移交(俗稱“BOT”)等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特許經營權合同,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目前我國也沒有直接針對這部分的企業會計準則。
第七、考慮到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實際情況,為避免公允價值濫用和誤導信息使用者,承租人轉租建筑物類使用權資產適用租賃新準則,而不再適用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