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企業案例看房地產公司新收入準則適用
時間:2019-09-24 11: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利潤表是普通投資者最關注的報表。利潤表中最重要的項目就是收入。其確認規則的重大變化自然會引發廣泛關注。香港上市房地產公司碧桂園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提前采納了《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2017年8月22日,碧桂園按新準則報告中期業績,按投入法計量的履約進度在一段時間內確認了147.50億元的收入,報告總收入為777.75億元,較舊準則下的629.88億元,增幅為23%;報告利潤為83.73億元,較舊準則下的50.39億元,增幅達到66%。提早采納新準則的影響,可謂立竿見影。
碧桂園的房地產開發按履約進度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有何好處?這一做法是否合理?對其他房地產公司有何啟發?對這些問題的深入思考,有助于我們備考注冊會計師《會計》考試的“收入、費用和利潤”章節以及注冊會計師《審計》考試的“銷售與收款循環的審計”章節,是一種效果較好的綜合練習。
【材料】
碧桂園2017年半年度分部收入,如表所示(金額單位為人民幣億元):
碧桂園對房地產開發活動的會計處理,做了如下說明:
在以往年度的報告期間,當銷售合同的重要風險和報酬在交付物業所有權的特定時點全部轉移給客戶時,本集團確認房地產開發活動產生的收入,而非按照建造進度陸續轉移進行確認。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本集團在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團在整個合約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本集團根據滿足在一段時間內履行義務的條件,按投入法計量的履約進度確認收入。
【問題1】碧桂園可以在2017年的半年報中提早適用新收入準則嗎?
【解答】我國財政部新發布的收入會計準則要求,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碧桂園是香港上市的內地房企,其2017年半年報收入確認采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是可行的。首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實際上也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的翻版,生效時間與我國財政部發布的新收入準則同樣為2018年1月1日,準則內容是一致的。
無一例外的是,不管是我國財政部的新收入準則,長沙工商稅務,還是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都規定公司可提前用于2017年的財務報表,即可從2017年1月1日起適用,2018年1月1日則是最遲的適用期限。而且,碧桂園在半年報中也清晰地披露了提前采納新準則數據、舊準則數據及影響金額,報表使用者不至于發生誤解。
【問題2】我國2006年版的舊準則對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規定了哪些條件?房地產公司的收入確認有何特殊性?
【解答】2006年版的舊的收入準則強調,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5個條件:(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其中,第一條“風險報酬轉移”是最為核心的條件。
目前,我國多數房地產公司是在滿足3個條件時確認收入:(1)對于房地產開發產品銷售收入,買賣雙方簽訂銷售合同并在國土部門備案;(2)房地產開發產品已建造完工并達到預期可使用狀態,經相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辦妥備案手續;(3)買方按銷售合同付款條款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項并取得銷售合同約定的入伙資格,即賣方收到全部購房款或取得收取全部購房款權利,相關經濟利益能全部流入公司時,確認銷售收入。
【問題3】新收入準則中的收入確認條件與舊準則相比,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如何判斷客戶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權?
【解答】2017年版新收入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綜合來看,新的收入準則采用了控制法,舊的收入準則采用了傳統的風險報酬法。控制法強調的是資產定義中實體對資產控制的一面;而風險報酬法則注重的是資產定義中實體享有的未來經濟利益或服務潛能的一面。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在判斷客戶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權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跡象:(1)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2)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3)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實物占有該商品;(4)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5)客戶已接受該商品;(6)其他表明客戶已取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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