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7]88號文解讀:就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答記者問
時間:2019-09-26 06:3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政部稅政司 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 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負責同志
就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答記者問
2017年12月28日 稅政司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印發《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國家發展改革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負責同志就該《通知》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問:《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行源泉扣繳,減按10%的稅率或按稅收協定優惠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源泉扣繳原則符合“稅收與經濟活動相匹配”的基本原則,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取的征稅原則。
隨著開放型經濟發展,外商投資企業不斷融入我國經濟,在經濟增長、產業升級、技術進步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以分配利潤進行的再投資活動也越來越多。與此同時,全球稅收政策呈現新變化新特點,不少國家出臺了鼓勵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此背景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提出,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從而為外商投資企業長期發展創造更好環境,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在華投資經營,擴大互利共贏合作。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應對新挑戰,提高存量外資的利用率,提高我國吸引外資的競爭力,進一步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華投資,四部門聯合起草了《通知》,對境外投資者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條件、享受優惠的程序和責任、后續管理、部門協調機制、不再符合政策條件的稅務處理、特殊事項和執行時間作了具體規定。
2.問: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需要同時滿足什么條件?
答:對境外投資者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方面的條件:一是直接投資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二是境外投資者分得利潤的性質應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來源于居民企業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三是用于投資的資金(資產)必須直接劃轉到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不得中間周轉。四是鼓勵類項目的范圍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3.問:哪些形式的直接投資行為符合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規定?
答:為最大限度地發揮鼓勵境外投資者擴大在華投資的作用,《通知》將大部分境外投資者在華投資的現有方式納入暫不征稅的適用范圍。《通知》規定,對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一是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二是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三是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四是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可操作性和防止不當適用的需要,《通知》將兩種直接投資情形排除在暫不征稅政策適用范圍之外:一是除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以外的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是指符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8號令)規定的投資;二是從關聯方收購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