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稅2017年11月12366解答營改增及企業所得稅的12個熱點問題
時間:2019-09-26 16: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如何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按照零稅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申報時比照差額征稅申報處理。
2.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預繳稅款能否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或退還?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第十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按第九條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稅。
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余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
3.購買方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當月開具了信息表交給銷售方,但是銷售方當月沒有開具紅字發票,或者開具了紅字發票并沒有及時交給購買方,購買方應當在哪個月做進項稅額轉出?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購買方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4.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藍字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如果是銷售方開具信息表,對于已經交付購買方的專票,購買方需要將未用于申報抵扣的藍字發票的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給銷售方;對于購買方開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購買方已經將專票用于申報抵扣,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第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如果未用于申報抵扣,但是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也無需退回。
5.食用植物油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上述貨物的具體范圍見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文件附件1第二條明確,食用植物油的具體征稅范圍暫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植物油是從植物根、莖、葉、果實、花或胚芽組織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為原料生產的混合油。
6.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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