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名銷售” 進行“無罪辯護”的三大策略
時間:2019-09-26 16: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筆者曾分別于今年7月撰寫《石化行業突顯“變名銷售”虛開風險》一文、10月撰寫《“變名銷售”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文,后又于10月底應邀在《中國稅務報》實名發表《“變名銷售”虛開增值稅專票:該不該入罪?》一文,以期對當前石化行業愈演愈烈的“變名銷售”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等法律問題進行專業澄清,并寄希望相關涉案企業能夠在稅務稽查階段能夠妥善處置好該項稅法風險,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然而最近據我掌握的情況,很多涉案石化企業、人員已先后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變名銷售”主觀上無“偷逃稅”之故意、客觀上未“造成國家增值稅稅款損失”之結果,我正在代理的數起“變名銷售”金額較大的案件中都進行了“無罪辯護”。
受本人時間和精力所限,不能一一滿足眾多涉案企業的委托需求,但目前各地專業稅務律師的稀缺性又往往會導致涉案企業不能很好的在刑事階段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交易真實性之辯護策略
司法機關往往會以“交易中間環節無貨物流轉”、“循環交易”、“合同由一方控制”等理由認定交易不真實,并最終從“虛構交易”作出構成“虛開”的結論。交易真實性是虛開定性問題的關鍵性法律事實,企業應從合同的有效性、資金支付的真實性、庫存明細核算的準確性等方面進行自我辯護。當然企業也可以指出司法機關取證的片面性、瑕疵性,進而降低其證據效力的角度提出抗辯。總體而言,深究石化行業上游或者下游相關交易環節,基本上就可以排除“無貨開票”等惡意虛開情形,盡管相關企業在具體交易中存在變更品名等不足之處,但司法機關據此否定交易真實性進而認定企業構成虛開,無疑違背了案件的客觀事實。
二、“虛開”構成要件之辯護策略
自“虛開”罪名正式列入刑法以來20多年的時間里,虛開一直存在著打擊面過大、量刑過重等特點,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相關專家學者都對虛開有一些研究和觀點,其核心在于虛開屬于目的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由于石化行業貿易往往屬于大宗交易,交易額巨大,對應的稅額也明顯偏高,一旦認定企業構成“虛開”,企業實際控制人、直接責任人等涉案人員往往面臨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石化企業“變名銷售”一般不存在騙抵國家增值稅款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不會造成國家增值稅款損失的危害結果,企業應當從“虛開”構成要件、“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進行辯護。
在石化企業“變名銷售”開票的行為中,長沙工商稅務,一方面,由于進項、銷項均為已完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和銷項的稅率又相同,增值稅抵扣鏈條并沒有因交易而中斷,客觀上不會造成少繳增值稅的結果;另一方面,企業在油品購銷環節中不存在虛開虛抵騙抵國家增值稅款的目的。因此,“變名銷售”行為不符合“虛開”的構成要件,從而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三、有效溝通之辯護策略
石化企業“變名銷售”涉嫌虛開案件大量爆發以來,有部分涉案企業寄希望于招商引資的政府承諾以圖自保,甚至需求人情關系等方面進行協調解決,由于沒有專業的律師意見進行支持,往往最終案件處理結果不盡如人意,還耽誤了最佳的法律救濟時機。虛開案件不僅涉及刑法的有關規定,還涉及大量稅法、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較一般經濟犯罪案件更為復雜。在具體個案的處理中,無論公安經偵機關、檢察院公訴部門還是法院刑庭法官,對這些方面的專業知識也并不是特別熟悉。另外,由于涉稅金額特別巨大,“案情重大、罪行嚴重”等心態會潛移默化地影響到辦案人員對犯罪構成的判斷,這些都影響了企業進行溝通的效果并增加了無罪辯護的難度。如有專業律師進行指導輔以國內稅法、刑法專家出具的書面意見,無疑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相關話題——
《石化行業突顯“變名銷售”虛開風險》(2017年7月)
《“變名銷售”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2017年10月)
《“變名銷售”虛開增值稅專票:該不該入罪?》(2017年10月載于《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