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還是意向書?法規說了算!
時間:2019-09-26 19: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合同作為一種重要的商事憑證,既是明確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載體,也是對相關交易作稅務處理的重要依據。實踐中,有納稅人以自制格式合同是認購意向書而非正式合同為由,不認同稅務機關作出的有關稅務處理,但結果未遂該納稅人的心愿,因為有關協議是不是合同,由法律法規說了算。
經過半年多的努力,某市地稅稽查局近日成功辦結了一樁特別稅案——一家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以簽訂自制格式合同的方式,少申報繳納稅款3800余萬元,最終查補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合計6000余萬元。通過此案,甲公司糾正了一個錯誤認識,即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合同的認定條件,自制格式的買賣協議也視同正式合同對待,銷售方要履行法定的納稅義務。
檢查發現:
大量“誠意金”收入未申報納稅
幾個月前,某市地稅局稽查局按計劃對甲公司2012年~2014年的地方稅繳納情況展開檢查。因該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歸國稅機關管理,檢查人員先將檢查重點放在了收入方面。
核查該公司檢查期的會計賬簿,從房管部門調取該公司的有關銷售商品房網簽備案資料,通過征管系統查詢該公司已申報營業稅的銷售收入數據,互相比對,檢查人員確定該公司有關商品房預售收入的數據幾處記載一致。排除未足額申報的情況后,檢查人員轉而核查甲公司所有的往來賬戶。梳理大量資料后,一個反常情況引起檢查人員的注意。該公司的“其他應付款——誠意金”“其他應付款——某某銷售部”兩個科目在檢查所屬期的發生額和余額巨大,高達4.2億元。公司財務負責人解釋這是客戶交納的誠意金,但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收取誠意金的資料。
稅企爭議:
自制格式合同是合同還是意向書
在兩次收到責令限期提交有關資料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后,甲公司交給檢查人員幾份《商鋪銷售合同》。
這些合同未采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印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而是以自制格式成文。甲公司稱,這些自制合同雖然名為《商鋪買賣合同》,但實際上只是認購意向書,并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因此也未向房管部門辦理網簽備案手續,客戶隨時可以退款。因此,這部分款項是誠意金,不應作為應稅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
但檢查人員認為,盡管甲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不符合示范文本格式,但其名稱為《商鋪銷售合同》,故應認定其為房屋買賣合同,應針對有關銷售收入依法對甲公司征收稅款。
找到依據:
具備合同的法定要件即為合同
為確保案件處理準確,某市地稅局稽查局召開會議對此問題作細致研討。通過研討,與會人員一致認為,合同不能望“名”生義,而應當“以法定性”,即合同定性不應當根據合同的名稱,而應當依據合同法以及商品房銷售規定定性。
甲公司簽訂的自制格式合同是否屬于商品房銷(預)售合同?為找到答案,檢查人員查詢并整理了與商品房銷售有關的所有法律規范,找到了認定甲公司所簽自制格式合同性質的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狀況、銷售方式、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等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該文件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對照甲公司自制格式合同的條款,檢查人員發現其中明確包含了建設部令第88號文件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事項,有當事人雙方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有商鋪的坐落地點、名稱、號碼等基本狀況,有商鋪銷售方式,有房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條件及日期、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解決爭議的方法、違約責任、更名、按揭等其他約定事項,還有合同生效時間等商品房銷售合同應當具備的主要內容。此外,該公司開具的收款收據和銀行入賬記錄顯示,其通過簽訂自制格式合同方式銷售(預售)的商鋪,買方均在合同簽訂當日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