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包工程增值稅處理全攻略
時間:2019-09-27 07:3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和小規模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稅收政策未對工程分包進行定義,應遵循有關部門的工程分包的定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9號)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長沙工商稅務,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五條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動。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二、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條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9號)第八條規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稅收政策未對分包工程承包人進行限制,同樣應遵循其他法規的規定。因此,建筑業分包差額計算增值稅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三、勞務分包允許差額計稅
從增值稅的角度看,勞務分包實際上屬于建筑服務,這種服務主要是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的,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的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適用3%的征收率。因此,勞務分工程的分包款可以在增值稅差額計算時扣除。
四、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不適用差額計稅
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因此,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其分包工程應取得分包工程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但不適用差額計稅。
五、哪些分包工程可以差額計稅?
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和小規模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因此,只有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納稅人的分包工程才可以扣除分包款。
六、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七、必須簽訂分包合同
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轉包合同的轉包款不得增值稅前扣除。
八、預繳增值稅可以扣除分包款
無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還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都可以扣除分包款。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
- 上一篇:交消費稅納稅時間判別案例
- 下一篇:財稅(2017)58號文“甲供工程”的涉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