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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認定股東抽逃出資判例五則

時間:2019-09-28 02:5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通過案例檢索,我們選取了五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希望能夠對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股東抽逃出資有所啟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東應按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期限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未按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特別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同時,對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所需承擔的行政責任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由于《公司法》的規定過于原則,《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則進一步進行了細化,特別是對債權人的保護,明確了“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未出資/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2條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2條以列舉方式對認定股東抽逃出資進行了明確,但實踐操作中,對于如何認定股東構成抽逃出資仍然是一個難點。我們通過檢索,選取了五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希望能夠對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股東抽逃出資有所啟示。

壹、申請法院調取銀行流水賬單是捷徑

案例名稱:青島凱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毛彥杰、青島巨豐圣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2016)最高法民申516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毛彥杰、劉同濤抽逃出資,并不缺乏證據證明。 

凱航公司提供的巨豐公司工商登記材料、驗資報告所載內容看,巨豐公司章程規定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毛彥杰、劉同濤各認繳出資300萬元、700萬元,分二期出資,第二次出資時間為2013年6月9日前,劉同濤、毛彥杰分別于2012年3月27日、28日向巨豐公司出資各560萬元、240萬元,共計800萬元。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屬于抽逃出資。應凱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調取了巨豐公司銀行賬戶流水賬單,該賬單顯示2012年3月30日巨豐公司分兩筆向宇田公司匯出700萬元。凱航公司依據上述證據主張巨豐公司股東毛彥杰、劉同濤抽逃出資,已完成舉證責任。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據此,毛彥杰主張700萬元款項的匯出行為不屬抽逃出資,應承擔舉證責任。而其對向巨豐公司轉入800萬元驗資款后4天內向宇田公司匯出700萬元是否系巨豐公司的經營行為,巨豐公司與宇田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該匯款行為是否經法定程序而為,未能舉證證明。原審判決認定“對于該700萬元匯出的原因,巨豐公司及劉同濤、毛彥杰均不能提供存在正常的貿易往來證據,巨豐公司賬面上沒有記載,劉同濤、毛彥杰作為巨豐公司的股東有能力控制巨豐公司,該筆資金的轉出應視為抽逃出資的行為”,判決支持凱航公司關于認定劉同濤、毛彥杰抽逃注冊資金的主張,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

貳、股東抽逃出資的舉證責任分配及轉移

案例名稱:美達多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新大地數字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周旻等借款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2016)最高法民再2號 

新大地公司、張軍妮、周旻并未否認6000萬元于2011年5月6日增資當日即被轉出的事實,張軍妮僅辯稱“增資后的款項用于購買設備了,但如何購買、去哪里買,是否有合同、發票等應在新大地公司的賬目中有顯示”,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明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就股東是否抽逃出資的舉證責任分配,由于美達多公司無法查詢新大地公司及其股東周旻、張軍妮的銀行賬戶或財務賬簿,在美達多公司提供了對周旻、張軍妮抽逃出資合理懷疑的證明后,只能通過法院調查或者由新大地公司及周旻、張軍妮提供反駁證據,才能查清事實,因此,此時應將舉證責任轉移至周旻、張軍妮,由其提供相應的證據反駁美達多公司關于周旻、張軍妮抽逃出資的主張。然而,周旻、張軍妮未予舉證。在這種情況下,應當作出對周旻、張軍妮不利的判斷,即支持美達多公司的主張,認定周旻、張軍妮構成抽逃出資。

叁、認定抽逃出資須具備形式和實質要件

案例名稱:北京昌鑫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等與北京弘大汽車空調散熱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2014)執申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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