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的3項簡易計稅方法選擇權
時間:2019-09-28 06:2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部分業務既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也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選擇了簡易計稅方法的,一經選擇36個月不能改變。但是,有幾種業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呢?現與各位老師討論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長沙工商稅務,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部分業務既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也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選擇了簡易計稅方法的,一經選擇36個月不能改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文件有關規定,一般納稅人建筑企業有3種業務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申報納稅。換言之,一般納稅人建筑企業有3項簡易計稅方法選擇權: 1.老項目。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甲供項目。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清包項目。清包項目,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簡易計稅方法并非一項稅收優惠政策,而是區別于一般計稅方法不同的計稅方法。因此,以上3項簡易計稅方法的選擇權在建筑企業,是建筑企業的自主權,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也不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 建筑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其重點并不在于交了多少稅,而在于實際上如何影響利潤。納稅人必須明白增值稅直接影響收入和成本。 因此,營改增后,建筑企業面臨的最大問題不是增值稅問題,而是交易的價格問題。 參考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思考:一般納稅人建筑企業發生老項目、甲供項目和清包項目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方法更有利,如何選擇。請說明你的觀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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