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所得納稅地點匯總
時間:2019-09-27 04:3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股權交易市場日趨活躍,股權投資與股權轉讓在企業運營發展的各個階段頻繁出現,而稅收成本則是股權交易面臨的突出問題。由于股權交易涉及金額普遍較大,所得稅就成為最主要的稅收成本。而不同的股權交易主體,又適用不同的所得稅政策,本期華稅以股權交易主體為基點,對不同主體股權轉讓所得納稅地點進行梳理,以饗讀者。
一、個人股權轉讓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所得稅由付款方代扣代繳。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以上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由付款方扣繳個人所得稅。付款方與被投資企業不在一處的,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居民企業股權轉讓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
因此,境內企業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所得并入生產經營所得,在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
(1)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給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因此,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給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居民企業為扣繳義務人,以居民企業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在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給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第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因此,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納稅地點在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與所得發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確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告知非居民企業的申報納稅事項。
四、股權轉讓所得納稅地點選擇
為鼓勵社會資本積極進行股權投資,推動高新企業、創業企業及地區經濟發展,國家及各地政府先后出臺了大量促進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發展的辦法,其中的稅收優惠及財政返還政策對于股權投資者極具吸引力。本文在查閱大量法律文件的基礎上,匯總了我國部分省份的股權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為境內外股權投資者提供法律參考:
國家層面: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第31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7條)。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創業投資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 年本)(修正)》(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號)中的“金融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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