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會差異處理
時間:2019-09-28 07:3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據實發生的限額內的“廣宣費”在當期稅前扣除,超限額的部分遞延扣除。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政策的延續:特殊行業“廣宣費”稅前扣除比例延續30%;煙草“廣宣費”繼續不得稅前列支;關聯分攤的限額內的“廣宣費”繼續延續原有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1號)
1.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二、政策理解:
“廣宣費”的稅前扣除把握以下幾點:
(一)稅前扣除應把握的知識點
一是,煙草企業發生的一律不得稅前扣除;二是,限額內據實發生的在當期扣除,超過限額的部分無限期往后結轉;三是,化妝品制造、化妝品銷售,醫藥制造,飲料制造業(酒類仍按15%)延續30%比例限額。
(二)關聯業務分攤應把握的知識點
一是,要有分攤協議,這是前提(備案);二是,分攤出去的“廣宣費”必須是本企業當期限額內的部分,超出限額的部分不得在關聯企業稅前列支;三是,關聯企業接受分攤的“廣宣費”(據實且限額內)直接在當期的稅前列支,不受“廣宣費”限額的影響。
一個思考:將超過限額的“廣宣費”分攤給關聯企業,被審計或稅務檢查定性為不得稅前列支,對于這部分不得列支的“廣宣費”,如果關聯企業將其再轉回本企業,本企業是否可以按“超過限額的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筆者觀點:是不允許的)
相關政策——
財稅[2009]7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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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務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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