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解讀及新規操作
時間:2019-12-10 20: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國稅發[2007]123號,以下簡稱新《辦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新《辦法》在以往若干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從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免稅資格認定、免稅申報、免稅核銷、視同內銷及補稅處理五方面進行了規范,為稅收管理人員加強征管、指導小規模納稅人業務操作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據。
一、政策出臺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不斷發展,小規模納稅人越來越多地參與到進出口貿易當中,且逐年遞增的趨勢十分明顯。為了滿足我國對外貿易多元化、多渠道、多口徑方式發展的需求,規范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的稅收管理也愈發顯得重要。
新《辦法》的出臺解決了多年來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免稅難以管理、申報免稅與核銷征免稅不銜接的問題。其意義在于:一是將以往的零、散政策條文歸并統一,并加以補充和完善,使其更加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二是完善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免稅銜接,達到信息征退雙方共享。三是針對小規模納稅人進貨渠道復雜,銷售環節不便利的特點,將其納入出口退(免)稅電子化管理范疇,運用各類電子數據(如出口報關單數據)進行比對審核,便于監控管理。
二、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免稅新規操作
新《辦法》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何類型企業、采用何種貿易形式,出口貨物均按免稅辦理。如小規模納稅人是代理出口的,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也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政策,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具體的免稅申報與核銷操作如下:
(一)免稅資格認定
新《辦法》將小規模納稅人免稅資格認定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的相關規定,在外經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后的30日內,持已辦理備案登記并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基本賬戶號碼和海關進出口企業代碼等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手續。
二是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在發生首份代理出口協議簽定之日起30日內,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并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銀行基本賬戶號碼(復印件)、代理出口協議及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免稅認定。
上述兩種情況的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手續后,其出口的貨物方可按新《辦法》規定程序申報免稅等事項。此外,新《辦法》對小規模納稅人發生變更或注銷的情況也進行了明確。如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變更手續。如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依法應當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首先注銷其出口貨物免稅認定,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事項但不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在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出口免稅認定。另外,小規模納稅人還需向有關部門提交電子申報數據。這是小規模納稅人完稅申報及核銷的基礎環節,也是實現免稅申報及核銷的前提條件。
(二)增值稅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在貨物出口的次月納稅征期內,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受理部門)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同時提供《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及電子申報數據。而《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的審批按新《辦法》第五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申報受理部門應在當月15日前,將簽章的《免稅申報表》(第二聯)及電子數據轉交同級的負責出口退稅業務部門或崗位。”即先由稅務機關的納稅申報受理部門進行審批,然后將審批后的相關表格轉交出口退稅部門。此條新規改變了過去由退稅部門審批后再憑此表在當期的征期內到征收部門申報免稅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