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重點問題解析
時間:2019-09-21 13: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規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稅務總局制定公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以下簡稱《辦法》),又于2018年1月29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以下簡稱“總局2018年6號公告”),對《辦法》中的若干事項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 ?,F將兩個文件相結合,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重點問題解析如下,希望能大家的實務操作帶來一定幫助。
一、《辦法》所稱“經營期”問題
總局2018年6號公告第一條:《辦法》第二條所稱“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案例一】甲超市2017年1月開業,2017年1月申報應稅銷售額為15萬元;2017年2月-6月未取得銷售收入;2017年7月-12月申報應稅銷售額為60萬元;2018年1月申報應稅銷售額為12萬元。
【解析】
1.年應稅銷售額中的“年”不是公歷1月1日到12月31日,而是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不論跨年與否,只要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內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累計收入超過登記標準,就需要按規定進行一般納稅人登記。案例中2017年1-12月應稅銷售額為75萬元,未超過登記標準。但是2017年2月-2018年1月應稅銷售額為87萬元,超過了登記標準,應于2018年1月申報期結束后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2.2017年2月-6月雖然沒有取得生產經營收入,但仍然屬于經營期。
二、《辦法》所稱“納稅申報銷售額”問題
總局2018年6號公告第二條:《辦法》第二條所稱“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案例二】乙超市為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3月-2017年2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為7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30萬元,是否需要進行一般納稅人登記?
【解析】年應稅銷售額=70+30=100萬元,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按規定進行一般納稅人登記。
【案例三】丙超市2017年1月開業,2017年1月-12月申報應稅銷售額為82萬元(其中:2017年7月偶然發生轉讓不動產收入40萬元),是否需要進行一般納稅人登記?
【解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根據上述規定,丙超市2017年7月偶然發生轉讓不動產收入40萬元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則年應稅銷售額為42萬元,未超過登記標準,不需要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案例四】丁超市2018年1月開業,2018年1月申報應稅銷售額為15萬元;2018年2月-2018年12月申報應稅銷售額為50萬元;2019年1月申報應稅銷售額10萬元,同時2019年1月納稅評估調整2018年12月應稅銷售額35萬元。
【解析】納稅評估調整額為2018年12月應稅銷售額35萬元,如果丁超市2018年12月按規定申報,則2018年1月-2018年12月應稅銷售額應為15+50+35=100萬元,超過了登記標準。但是由于丁超市沒有按規定申報,則未按規定申報的納稅評估調整額35萬元計入了查補稅款申報當月(2019年1月)銷售額中,則2018年2月-2019年1月應稅銷售額合計為50+10+35=95萬元,超過了登記標準,應于2019年1月所屬申報期結束后需要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提醒:查補稅款滯納金的加收是從稅款所屬期申報期結束開始計算,也就是從2018年12月稅款申報期結束開始計算。
三、《辦法》所稱“其他個人”問題
《辦法》第四條: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總局2018年6號公告第三條:《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的“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