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分析
時間:2019-12-16 15: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了很大的變化。現在的資源綜合利用有哪些優惠政策?與原來的政策相比有哪些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就相關問題作了后續的規定。
根據《條例》第九十九條,長沙工商稅務,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減計收入是一種間接稅收優惠方式。例如,企業經營某一項目的收入為100萬元,對此收入可以減按90%即90萬元計入其應稅收入,而這一項目的對應扣除項目為100萬元,則企業在這一項目上的應稅所得為-10萬元,由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綜合計算的,這-10萬元可用來抵減企業在其他項目上的應稅所得,從而不僅相當于對這一項目免稅,還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項目應繳的所得稅。
與原僅適用于內資企業的(94)財稅字第001號文所規定的直接減免稅相比,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的綜合利用資源企業所得稅優惠,轉變為減計收入這一間接方式,還將優惠適用對象擴大到外資企業,且沒有5年(或1年)的時間限制。
《條例》第九十九條對享受綜合利用資源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優惠的具體條件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條例》第一百零一條進一步明確:本章第九十九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據此,經國務院批準,財稅[2008]117號文公布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以下簡稱《目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財稅[2008]47號文則對《條例》規定的享受綜合利用資源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優惠的具體條件進行了重申,即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
(二)《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
(三)生產的產品屬于《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
與(94)財稅字第001號文相比,享受綜合利用資源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優惠,不再將是否利用本企業產生的《目錄》內資源,作為適用條件。
財稅[2008]47號 文對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一)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二)企業從事不符合實施條例和《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