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49號解讀:“農產品初加工范圍”新舊對照
時間:2019-12-16 16:5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08年11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以下簡稱“新文件”)正式下發,長沙代理記賬,并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明確除法律、法規和兩個過渡性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則執行了12年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49號,以下簡稱“原文件”)劃上歷史的句號。這兩個文件都規定了“農產品初加工范圍”,現將其主要異同點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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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財稅[2013]2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11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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