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支出配規范票據才能稅前扣除
時間:2019-12-16 17: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目前,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正在緊張進行中。由于這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的第一次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收法規和政策變化較大,納稅人對這次所得稅匯算清繳相當重視和謹慎。最近不少納稅人詢問這樣一個問題:合理支出沒有取得規范票據,能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相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細心的納稅人會發現,《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合理”這兩個字多次出現。特別是對于稅前費用的扣除,稅法的要求是“相關、合理”。也就是說,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提供支出的有效憑證和資料,如果納稅人提供不出來,那么稅務機關當然可以取消納稅人相應支出的稅前扣除權。但證明支出真實性的相關憑證和資料是不是只有發票呢?比如支票、收據、銷售賬單、會計賬目等是不是也可以當做真實性支出的有效證據呢?
對于這個問題,很多納稅人存在一些困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納稅人確實會遇到很多支出無法取得發票的情況,比如納稅人的食堂餐廳在市場買菜買米、在小商店買零碎物品,籌建廠房的過程中建房人員工資、購入石灰、安裝水管、平整土地等支出,甚至有些納稅人購買的原材料和固定資產也沒有取得發票。這些支出確實是真實發生的,也是經營過程中的合理成本,如果不讓納稅人稅前扣除是不是違背了稅法“相關、合理”的規定?
很遺憾,根據目前有關發票管理的規定,對于納稅人合理的支出,長沙代理記賬,如果沒有取得規范的票據,仍然不能在稅前扣除。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規定,加強費用扣除項目管理,防止個人和家庭費用混同生產經營費用扣除。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對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加大大額業務招待費和大額會議費支出核實力度。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虧損彌補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筆者認為,《企業所得稅法》“相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一大突破,希望有關部門盡快出臺具體的操作辦法貫徹執行。在有關辦法未出臺之前,納稅人對于發生的各項支出應確保取得正式發票作為列支憑證。在這里給納稅人提供以下建議:
1.對于未取得發票的支出,應盡量找到對方索要發票。確實無法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可先以收據入賬,然后在企業所得稅匯算的時候作納稅調增處理。
2.可以拿著支出項目的相關資料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以此作為列支憑證。
3.對于大筆支出取得的發票要到當地的12366網站上進行查詢,確認為合法發票才可以稅前列支。
4.對于特殊支出,確實無法取得發票的,應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協商,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后在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