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發[2008]116號: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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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稅發[2008]116號: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
2008年1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以下簡稱《辦法》。
國稅發[2008]116號指明了《辦法》的制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辦法》規定了使用對象: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因此,非居民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不使用該辦法。
《辦法》還定了研究開發活動,對研究的活動的定于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對研究開發活動的定義基本一致,因此,該辦法主要正對高新技術企業。
《辦法》對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一、明確允許實行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活動范圍
《辦法》采取列舉的方式,明確八類年度實際發生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ǘ氖卵邪l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ㄈ┰诼氈苯訌氖卵邪l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ㄎ澹iT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iT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ㄆ撸┛碧介_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因此,除以上八類費用外,均不得歸入實行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活動范圍。
二、明確合作開發和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
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項目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屬于八類費用的范圍,則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屬于八類費用的范圍,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但委托方應向受托方取得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二、明確財務核算新要求
《辦法》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核算有許多新要求。
(一)企業須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
對于費用化部分,計入當期損益,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資本化部分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另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ǘρ邪l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須分開核算。
《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長沙公司注銷,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該核算要求對許多企業存在稅務風險,如電力服務企業,研發人員通常也對外提供服務,不能正確核算研發費用和經營費用。《辦法》應引起該類企業的重視。
(三)企業須對研究開發費用按項目實行專賬管理
《辦法》第十條規定: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于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
《辦法》第十四條也規定:企業研究開發費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
三、首次明確了企業集團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規定。
許多企業集團的研究力量主要集中在集團公司,但集團公司往往不涉及生產經營,因此,發生的應納稅所得較少,或虧損,導致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能在當年享受加計扣除。不利于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和開發。這樣那可不可以由收益企業分攤研究開發費用呢?《辦法》給予了明確規定。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但是合理分攤須符合必要條條件,否則很容易造成侵蝕稅基的危害。因此,《辦法》規定了以下幾個條件:
?。ㄒ唬┢髽I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如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ǘ┢髽I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應當按照權利和義務、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分攤方法。
?。ㄈ┢髽I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制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
(四)稅企雙方對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費的分攤方法和金額有爭議的,如企業集團成員公司設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企業集團成員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省稅務機關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
四、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