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76號解讀:擴抵或退稅企業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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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答記者問明確指出:“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是在生產型增值稅和對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的背景下出臺的,按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這部分設備一樣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也相應停止執行。”
2008年12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8]121號)中,專門明確了2006年7月1日前已經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的過渡政策,并提出,2009年1月1日前經合規核準的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適用政策問題將另行規定。
2008年12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文明確。”
2008年12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停止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6號),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停止執行,但為了實現平穩過渡,該文件還規定了原退稅政策執行到2009年6月30日的過渡期。這就為外商投資企業是選擇適用增值稅轉型政策還是適用原退稅政策提供了可能。
原退稅政策停止執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的政策。根據新頒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增值稅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對于購進符合規定的固定資產可以實行進項稅額的抵扣。因而,外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即使不能全額被退增值稅,也可以采取進項稅額抵扣的辦法,對企業的總體稅負應該無大影響。但企業需要注意的是,購進設備應符合固定資產抵扣條件。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過渡期政策
2006年7月1日前已經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凡在(國稅發[2008]121號)下發前尚未按《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1號<已失效>)的規定辦理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已失效>)的規定辦理退稅。稅務機關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告知相關企業。逾期不再辦理。
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購進的國產設備,長沙代理記賬,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可選擇按原規定繼續適用增值稅退稅政策。由此,實行增值稅轉型政策之后,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照新頒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申請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也可以選擇購進國產設備的增值稅退稅政策,因為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的適用對象是所有的一般納稅人,是一種普遍適用的政策。而購入固定資產退增值稅則是對于特定條件下的企業,屬于優惠政策,企業可以選擇放棄享受優惠政策。
選擇政策應考慮的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在選擇所適用的政策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呢?首先要考慮企業的銷項稅額預計可實現情況。如果企業每個月能夠比較均衡地實現銷項稅額,或者在最近幾個月會有較大金額的銷項發生,而且在足夠短的時間內可以將所購國產設備的進項稅額抵扣完畢,則選擇增值稅擴抵政策在手續上可以更為簡便,無需相關的審批且減少了資金占用額。如果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已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國產設備的增值稅額,不得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則企業或者選擇增值稅退稅政策,或者選擇增值稅擴抵政策,兩者只能選其一。
其次,需要考慮企業日后出售固定資產的稅負情況。比如享受退稅政策的國產設備5年內是否有出讓的計劃,甚至5年內企業是否有變更計劃等。按照之前外資企業購進國產設備退稅的政策和財稅[2008]176號文件中對于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國產設備設有監控期5年的限制,即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已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國產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5年。在監管期內,如果企業性質變更為內資企業,或者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讓情形,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情形的,應當向主管退稅機關補繳已退稅款,應補稅款按以下公式計算:應補稅款=國產設備凈值×適用稅率(國產設備凈值是指企業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設備凈值)。
根據國稅發[2008]121號文件規定,已辦理退稅的國產設備的5年監管期,以稅務機關開具該國產設備的《收入退還書》上的日期為起始日期開始計算。在監管期內,外商投資企業須將已退稅設備有關存放區域、固定資產核算賬冊憑證編碼的資料和設備的數碼照片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檢查該國產設備的運營情況,如發生政策規定應補稅情形的要依法補稅。
根據《》相關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因此,企業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決定過渡時期購進國產設備選擇固定資產增值稅擴抵政策還是退稅政策。對于選擇固定資產擴抵政策的,購入固定資產實際發生行為和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兩個條件還應同時滿足發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這一條件。
需要提醒企業注意的是,選擇購進國產設備退稅政策還需要滿足以下3個必要條件:1.企業已在2008年11月9日以前獲得《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稅務機關備案;2.企業需要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實際購進國產設備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已在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稅;3.所購進的國產設備已列入《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4.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后,應自購買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未經過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予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