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函[2008]819號: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下調
時間:2019-12-19 13: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解讀國稅函[2008]819號: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下調
近日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通知》(國稅函[2008]819號)規定,長沙代理記賬,從2008年1月1日起,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企業,按開票金額2.5%預征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㈠項中“按開票金額3.3%預征所得稅”同時廢止。
這就意味著,從2008年1月1日起,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由3.3%下調為2.5%。
筆者認為,該預征率下調主要考慮了兩方面因素:
一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的變化。自2008年1月1日起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由之前的33%降為25%。
二是交通運輸業應稅所得率的調整。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的國稅發[2004]88號文下發后,對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交通運輸業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國稅發[2007]10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相繼調整了其應稅所得率,由之前的7%~20%調整為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