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818解讀:虛擬貨幣交易的所得征稅規定解析
時間:2019-12-20 10:4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于10月28日下發了《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這個文件,隨即成為了網民熱議的話題,很多人特別是眾多游戲玩家和網游運營商以及相關的網游虛擬物品交易網站等都很關心這件事情。同時,從這幾天眾多網站發表了網友的評論中感到誤讀此規定的人還不在少數,尤其是剛剛看了《北京晨報》10月31日發表的《對虛擬貨幣征稅,只能是說說而已》一文后,更是令筆者感到非常驚訝,該文作者完全是誤讀了國家稅務總局的這個文件。為此,筆者在此想談一下對國家稅務總局這個批復文件的看法。
首先, [2008]818文件不是開征新稅種。
近日,網絡流傳的[2008]818是要繳納“虛擬貨幣交易稅”的提法是錯誤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款中早已明確規定了“財產轉讓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2008]818文件只是明確將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歸屬于財產轉讓所得中的“其他財產轉讓所得”。
因此,對[2008]818文件的正確提法,應當是“對個人買賣虛擬貨幣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與個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個人轉讓有價證券、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等財產時所繳納的稅一樣,統屬個人所得稅。
其二,對網游中的“虛擬交易”不征稅。
很多網友對[2008]818文件都存在誤讀,如“虛擬貨幣能跟錢一樣完全流通”、“是否有實質的交易行為”、“是否對所有虛擬商品交易都要征稅”、“如果是在游戲中賺來的‘貨幣’,被玩家減價交易,該不該收稅”,甚至還有網友認為“用虛擬貨幣要繳稅”,可見其誤解之深。
[2008]818文件的規定是對個人在現實中交易“虛擬貨幣”取得的所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征稅,而不是對游戲中玩家的(虛擬)交易行為征稅。大家千萬別把游戲中的“虛擬交易”與現實中“交易虛擬貨幣”這兩個概念混淆了。玩家在游戲中“沒有實質的交易行為”的虛擬交易根本就不屬于現實中稅法管轄的范圍。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2008]818文件很明確規定只對“虛擬貨幣”的買賣所得征稅,沒有涉及網絡游戲中虛擬道具、物品買賣的征稅問題。
其三、只對買賣虛擬貨幣所得征稅。
[2008]818文件明確,只對個人買賣虛擬貨幣所賺取的那部分所得征稅,而不是對整個交易額征稅。如果交易行為虧損,沒有所得就不必繳稅。
這部分應稅所得的計算方法是:個人出售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減去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后的所得。適用稅率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20%的法定稅率。
其四、玩家在游戲中獲得的虛擬貨幣賣出不繳稅。
[2008]818文件規定,只有個人將收購來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再向他人出售時取得的所得才屬于征稅范圍。文件強調了虛擬貨幣“買進再加價賣出”的行為過程,也是這個規定的關鍵之處。筆者發現在很多網上玩家忽略了這點,認為自己辛辛苦苦在游戲中獲得的虛擬貨幣賣出后為什么要征稅?
玩家自己在網絡游戲中通過游戲行為獲取的虛擬貨幣(如通過殺怪物從其身上得到的游戲幣、系統分發的游戲幣等)、賣出道具等虛擬物品從系統或其他玩家那里獲取的虛擬貨幣,這些都是玩家的“勞動所得”,也就是玩家自己獲取的虛擬貨幣,玩家將這部分虛擬貨幣在現實中賣出而取得的所得不屬于本次所規定的征稅范圍。主要是由于這部分虛擬貨幣在現實交易中的原值無法計算。
其五、征稅與“盜號”完全不搭界,是兩個毫不相干的法律關系。
有人認為,對買賣虛擬貨幣的所得征稅會助長“盜號”等不法行為,這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是完全沒有根據的猜測。從本文前面所述幾點完全可以看出,“盜號”等非法方式獲取的虛擬貨幣不屬于“收購網絡虛擬貨幣”的范圍,即使有人將“盜號”等非法方式獲取的虛擬貨幣賣出,也不會對其所得進行征稅。更何況,在沒征稅前,難道就沒有“盜號”的現象嗎?
其六,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所得征稅不是說說而已。
關于稅務機關如何對此征稅,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如何核定其財產原值,是個人進行申報還是由誰來扣繳,以及對交易行為如何進行監管,這是稅務機關下一步的工作事項,而且相關稅法都有規定,有興趣的可以去查閱。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所得征稅絕不只是說說而已。能不能全面征收到位與要不要征稅是兩回事。在現實中,對商品交易、提供應稅勞務進行征稅同樣存在不可能百分之百征收到位的情況,偷逃稅與反偷逃稅是永遠存在的一對矛盾。但是,如果僅僅因為有偷逃稅的情況存在就放棄對應稅行為進行征稅,這是非常可笑的一種想法。
綜上所述,國稅函[2008]818號文件的主要精神歸納起來就是:對于個人將收購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再加價賣出后的取得的盈利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最后,為便于廣大玩家理解,現舉例如下:
1、某人以100元人民幣買進某甲網絡游戲的虛擬貨幣1萬,長沙公司注冊,再以150元人民幣賣給他人,其應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賣出價元—收購價元=50(元);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元×20%=10(元);
該人本次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元。
2、某人以130元人民幣買進某甲網絡游戲的虛擬貨幣1萬,再以100元人民幣賣給他人,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某玩家自己在游戲中獲得虛擬貨幣10萬,以1200元的價賣給他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