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個稅稅前扣除標準調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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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6月3日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通知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作了明確。與此前相關政策規定相比,該文主要體現了如下幾方面的統一。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的統一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有關規定: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2月20日對此專門下發了《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20號)對執行時間作了補充規定。但上述文件未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做出規定。為此《財稅[2008]65號》文第一條規定,將上述人員的費用扣除標準也原來19200元/年(1600元/月)的上調到24000元/年(2000元/月)。這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是相同的,體現了費用扣除標準的統一。
二、生產經營支出項目稅前扣除的統一
我國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法人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并對企業的工資薪金、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廣告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支出項目的扣除做出了新的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要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但新修訂的《個人所稅法》未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的上述扣除項目做出相應的規定。
《財稅[2008]65號》文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支出規定了與法人企業相同的扣除標準,這充分體現了稅收公平原則,有利于為不同性質的生產經營主體創造平等競爭的稅收環境。這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無疑是個政策利好消息。尤其是對于實行查帳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而言,長沙公司注冊,明確了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項目可以稅前扣除。
但筆者認為有必要提醒有關人士關注如下事項。
一、文件的執行時間。
《財稅[2008]65號》文第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著計算預繳2008年1月、2月的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準仍為1600元/月;計算預繳2008年3月、4月、5月的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準為2000元/月,若文件下發之前已經按原標準計算扣除并預繳稅款的,那么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注意調整。此外,《財稅[2008]65號》文第六條規定:“第二、三、四、五條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這就明確了工資薪金、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廣告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的生效時間早于文件發布時間。
二、生產經營支出稅前扣除的具體要求
《財稅[2008]65號》文第二、三、四、五條的規定工資薪金、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廣告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但得注意的是,其稅前扣除是有不同的要求的。如:業人員工資、薪金支出強調實際支付且是合理的;工會經費強調是實際撥繳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強調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的扣除標準提高到銷售(營業)收入15%,但亦強調實際發生原則;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采用了雙標準,這與以前有很大的不同。
以上都需在實務工作中引起注意,避免帶來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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