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特別納稅調整事項匯總
時間:2019-12-25 00:3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二、關聯申報管理
關聯交易的主要類型:
1.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
2.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
3.融通資金業務;
4.提供勞務。
三、同期資料管理
免于準備同期資料情形主要包括:
1.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關聯交易金額;
2.關聯交易屬于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
3.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四、轉讓定價方法管理
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方法定義
適用情況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一般情況下,可以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關聯交易
再銷售價格法
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
通常適用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進行改變外形、性能、結構或更換商標等實質性增值加工的簡單加工或單純購銷業務
成本加成法
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通常適用于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勞務提供或資金融通的關聯交易
交易凈利潤法
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利潤率指標包括資產收益率、銷售利潤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貝里比率等
通常適用于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以及勞務提供等關聯交易
利潤分割法
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并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利潤分割法分為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余利潤分割法
通常適用于各參與方關聯交易高度整合且難以單獨評估各方交易結果的情況
五、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管理
調查應重點選擇以下企業:
1.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
2.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的企業;
3.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的企業;
4.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相匹配的企業;
5.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6.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
7.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
稅務機關對已確定的調查對象,依法實施現場調查,并做出轉讓定價調查結論。在此基礎上,對企業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應按法定程序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后,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
六、預約定價安排
要點
主要規定
類型
預約定價安排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3種類型
受理機關
預約定價安排應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稅務機關受理
適用企業
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1)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2)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義務;(3)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適用期間
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自企業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年度的次年起3至5個連續年度的關聯交易
預約定價
安排磋商
稅務機關應自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形成審核評估結論之日起30日內,與企業進行預約定價安排磋商,磋商達成一致的,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定
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