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的涅槃重生——6號公告的十三個重大變化
時間:2019-12-25 11:1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的涅槃重生——6號公告的十三個重大變化
南京財經大學財稅學院 王建偉
深圳市思邁特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張學斌
(TPPERSON按:本文由建偉老師完成初稿后于4月6日在“稅里稅外”微信公眾號首次推送,后跟建偉老師多次溝通整理完善后形成該十三個重大變化,同時簡化版內容已發表于2017年4月14日《中國稅務報》的國際版,題為《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有重大變化》。溫馨提醒轉載的親們務必注明來源和作者,多謝親們關注,如有不妥之處敬請指正并探討。)
2017年3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以下簡稱“6號公告”),這是繼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6月29日發布《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及2016年10月11日發布《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之后的在度出手,也是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以下簡稱“2號文或原2號文”)在2015年9月17日發布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后無法整體發布正式修訂稿的情況下,以規范性文件方式完成“新2號文”“拼圖式”發布的繼續。
6號公告的發布是《BEPS14項行動計劃:使爭議解決機制更有效》在我國的具體落地、是原2號文及其配套法規“一體化”整合的結晶,也是《BEPS8-10項行動計劃:確保轉讓定價的成果與價值創造相匹配》)在我國的具體體現。BEPS第14項行動計劃屬于在BEPS包容性框架中被納入“最低標準”類,需要納入各國國內法修訂,具約束性最強,并將納入BEPS同業審查范圍內的事項;而BEPS 8-10項行動計劃則是BEPS 行動計劃中推薦各國使用的“最佳實踐”類,也是近年來OECD針對 《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2010年版,簡稱《轉讓定價指南》)修訂成果的確認,并最終將納入新版《轉讓定價指南》的一項重要行動。中國主動將BEPS 8-10項行動計劃形成的積極成果納入本國稅法修訂,體現了中國積極參與BEPS行動計劃和國際稅收規則制定,同時對國際社會在重大的國際稅收原則和規則中達成基本共識的一種認可。
從本次6號公告的內容看,主要還是圍繞原2號文轉讓定價方法以及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等方面展開,同時將后續對2號文內容進行補充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國稅函[2009]36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4號,以下簡稱“54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所繼續認可的精神有機融合到6號公告中,形成BEPS背景下轉讓定價新規的體系化集成;從6號公告所使用的文件名看,《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主要集中于原2號文中的轉讓定價調查調整部分,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不僅涵蓋轉讓定價調整的內容,也涉及成本分攤協議管理、受控外國企業管理、資本弱化管理和一般反避稅管理等。從6號文專門使用“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的文件名但并不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第六章的全部內容看,隨著2014年12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起,今后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管理、受控外國企業管理、資本弱化管理等原2號文內容預期將會以類似于《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的方式以單行文件的方式出臺,不會再以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的名目出現,上述所有的管理規定或辦法修訂完成后,2號文原有內容也將發生“乾坤大挪移”,完成其歷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