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否是稅法口徑的非正常損失?
時間:2019-09-26 17: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稅法概念的非正常損失在內涵上是有一個變化的過程的,1993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財法字第38號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1993)財法字第38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非正常損失的內涵非常廣,包含所有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這里的“其他非正常損失”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立法上的“兜底性條款”,避免立法漏洞。
從(1993)財法字第38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看,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屬于非正常損失的,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是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
但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也就是說,從2009年1月1日起非正常損失的內涵縮小了,固定在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這樣一個范疇,也就是從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災害的損失,火災損失等除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外的所有損失都不是非正常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延續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在50號令、65號令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非正常損失的范圍,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無論是50號令、65號令,還是營改增重要文件財稅[2016]36號文件,對非正常損失的定義非常清晰,都是以正列舉的形式進行了清晰的描述。“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從規定上看,非正常損失只有兩種原因下發生的六種損失,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三種損失)和因違反法律法規(原因)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三種損失)
這里有一種損失不太好判定,那就是霉爛變質,按照字典的解釋,霉爛,意思是發霉而腐爛,變質,意思是人的思想或事物的本質變得與原來不同(多指向壞的方面轉變),那么,火災造成的損失是否屬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爛變質呢?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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