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收購股權是否繳納印花稅
時間:2020-01-06 09:3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我是一家合伙企業,2019年12月發生一筆股權收購業務,與對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請問我公司是否繳納印花稅?
大成方略:
《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帳薄;(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 11 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按萬分之五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 號)第十條對于“‘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問題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合伙企業屬于國內的企業,簽訂的股權收購協議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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