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即征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如何確定?
時間:2020-01-20 17:2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信用級別是每一年4月份對上一年度開展評定,在2020年4月份之前,還未開展2019年度的信用級別評定,在電子稅務局(稅局金三系統)只能查詢到2018評價年度的信用級別。
若納稅人在2020年2月份申請退還2020年1月份的綜合利用產品即征即退稅款,就會發現信用級別評定存在時間差異,2020年1月份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只能到2021年4月份才評出,而即征即退又不可能不退,這時就需明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如何理解?
一種觀點,認為是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所對應的電子稅務局(稅局金三系統)實時顯示信用級別。即為2020年1月份電子稅務局實時信用級別B級(評價年度2018年度)。即使2021年對2020年度評定為C級,也無需對2020年1月份已退的即征即退稅款應予以追繳。
另一種觀點,認為是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所對應的評價年度的信用級別。即2021年4月份對2020年度開展評定,如果評定2020年度為C級,則2020年1月份已退的即征即退稅款應予以追繳。
對此,福建省局納稅服務中心在2016年09月13日曾對《關于納稅信用等級在增值稅即征即退的適用問題》進行回復,“2016年4月評定2015年度信用等級為C級,那么從2016年4月開始不符合條件不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如果在2016年6月復評信用等級為B級,那么2016年4-6月還是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
二、總局45號公告又吹起“迷霧”。
2019年12月31日,總局發布《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公告第二條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該項規定一出,又有財稅好友詢問,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是所屬期對應的評價年度?還是所屬期對應的電子稅務局實時顯示的信用級別?
三、還好總局的即問即答給予了再次明確
2020年01月08日,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在《關于財政補貼等增值稅政策問題即問即答》舉了個例子,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如何確定給予了明確!
6、我是一家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會計,我公司主要利用廢玻璃生產玻璃熟料,自成立起,公司納稅信用級別一直為A級。后因違反稅收規定,我公司2019年4月納稅信用級別被判為C級。在我公司的積極改正下,長沙代理記賬,2019年7月納稅信用級別修復為B級。2019年9月,我公司向稅務機關提出退還2019年1至8月所屬期稅款的申請(此前稅款已按規定退還),請問我公司可以就哪段時間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答:45號公告第二條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你公司2019年1至3月所屬期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4至6月所屬期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2019年7月納稅信用級別修復后,7至8月納稅信用級別為B級。按照規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條件,稅務機關可以退還2019年1-3月和7-8月所屬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應退稅款。
綜合所述,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就是指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對應的電子稅務局(稅局金三系統)顯示信用級別,而不是對應評定年度的信用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