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發電水資源稅如何計算
時間:2019-09-07 21: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筆者在實務中發現,部分納稅人對水力發電水資源稅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產生疑惑,筆者就遇到這樣一個案例:
2018年10月,某水電站月發電量3億度,月使用水資源9.405億立方米,其中:機組過機流量用水9.4億立方米、生產輔助用水(含冷卻用水)50萬立方米,水資源稅單位稅額0.005元/度。那么,該水電站該如何計算、繳納水資源稅呢?
實務中,因水力發電特征,在發電過程中同時存在兩種不同的用水方式:一是利用水庫水資源勢能帶動水輪機組轉動發電,即機組過機流量用水;二是通過地表或地下取水,對水輪機組發電過程中的高溫高熱進行冷卻,即生產輔助用水。生產中,機組過機流量用水無水資源消耗,生產輔助用水有少量消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以下簡稱80號文件)第七條規定: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受水力發電生產工藝影響,水力發電水資源稅的計算就產生了不同理解和觀點。
目前,實務界對如何計算水資源應納稅額存在3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水力發電中的過機流量用水和輔助用水,不加區分,統一按照發電量×適用稅額計算水資源稅應納稅額。即月應納稅額為30000×0.005=150(萬元)。
第二種觀點認為,水力發電中區分過機流量用水和輔助用水,分別按照發電量×適用稅額計算,合計數為應納稅額。即月應納稅額=過機流量用水月應納稅額+輔助用水月應納稅額=30000×0.005+30000×0.005=300(萬元)。
第三種觀點認為,水力發電中的過機流量用水為不納稅情形,不需繳納水資源稅,發電過程中的輔助用水按照發電量×適用稅額計算。即月應納稅額=30000×0.005=150(萬元)。
筆者認為,應按照第一種觀點計算水力發電水資源稅應納稅額。
首先,受水力發電生產工藝流程影響,發電過程中過機流量用水和輔助用水是同時存在、不可分割的,生產中兩者缺一不可。在過機流量用水和輔助用水的共同作用下,生產出同一電力產品。
其次,從源頭來看,水資源稅形成于水資源費,過去,在繳納水資源費時,未對過機流量用水和輔助用水加以區分,而是統一按照發電量計算、繳納水資源費。
所以,不加以區分過機流量用水和輔助用水,統一按照發電量計算、繳納水資源稅較為合理。
此外,在水資源稅試點過程中,稅企雙方對80號文件中,“少量取用水”的“少量”、地下水超采地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等概念的界定存在分歧,臨時緊急取水認定的標準和程序,以及水資源稅跨省征管和分配比例等具體內容也有待進一步明確。
因此,筆者建議,應完善水資源稅政策,以避免和減少稅企雙方潛在的法律風險;改善征管模式,長沙代理記賬,可對水資源稅實行按月預繳,年度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