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關于2019年度出口退(免)稅申報注意事項
時間:2020-04-07 16: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關于2019年度出口退(免)稅申報注意事項
為出口企業準時掌握、及時適用相關稅費政策措施,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對現行有關政策的注意事項進行梳理,注意事項如下:
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的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
二、關于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申請開具相關證明
(一)出口企業不用辦理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
(二)出口企業不用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
(三)出口企業申請開具相關證明不受申報期限超期限制。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第七條第(一)項第6點“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及第九條第(二)項第2點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七條“因疫情影響,納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辦理退(免)稅。因疫情影響,納稅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待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三、關于收匯期限
(一)2019年出口并已在申報期限前已申報的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仍須按照現行規定在2020年4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申報手續。
(二)對于2019年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超過規定期限未收匯或未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出口企業應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或返納已退稅款,待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再重新申報辦理退(免)稅。
(三)對超過退(免)稅規定申報期限申報的退(免)稅,出口企業須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才能辦理退(免)稅申報。
文件依據: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七條。
四、關于進料加工業務核銷
2019年度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年度核銷,應按現行規定在2020年4月20日前辦理。
文件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九條。
五、關于來料加工免稅核銷
2019年度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應按現行規定在2020年5月15日前辦理。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第五條。
六、關于“網上”申報退(免)稅事項
出口企業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以下簡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后,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變更和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