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政府補助準則
時間:2020-04-07 16:0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通常情況下,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不涉及資產直接轉移的經濟資源,不適用政府補助準則。比如,某企業研發新型節能環保型冰柜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予稅前抵扣2000萬元,直接定額減免企業所得稅,未取得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不屬于政府補助。
(二)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政府補助。理解:增值稅出口退稅實際上是政府退回企業事先墊付的進項稅,所以不屬于政府補助。
(三)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補助適用收入準則。
以新能源汽車為例,按每輛新能源轎車售價13萬元,其中補貼8萬元,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助資金再撥付給生產企業。對新能源汽車廠商而言,如果沒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企業不會能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政府補貼實際上是新能源汽車銷售對價的組成部分。因此,新能源汽車廠商從政府取得的補貼,應當按照14號收入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四)政府補助附有一定條件,并非與無償性相矛盾。舉個例子,為推動科技創新,甲企業所在地政府于2019年8月向丙企業撥付了3 000萬元資金,要求丙企業將這筆資金用于技術改造項目研究,研究成果歸甲企業享有。這一項財政撥款具有無償性,甲企業收到的3000萬元資金,應當按照政府補助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稅務處理
(一)增值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長沙代理記賬,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1.自2008年1月1日起,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3.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五條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并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其中,該項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征稅收入。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一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