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要求外地施工企業到中標所在地注冊分支機構的涉稅問題處理之策
時間:2020-04-15 12: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目前,全國許多地方政府為了把稅源留在當地,都強行要求外來的施工企業在工程所在地注冊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結果無意中增加了外來施工企業的管理成本,限制了施工企業的公平競爭,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為了給建筑企業營造更加開放、公平的市場環境,支持民營建筑企業的健康發展,長沙工商代辦,國家多部門三令五申發文件,禁止強行要求外來施工企業在中標所在地成立分支機構,否則是違法行為。
(一)法律依據分析
1、《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號)的規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號)第一條規定:“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外地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嚴禁設置地方壁壘。不得對外地企業設立審批性備案和借用備案名義收取費用;不得強制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注冊獨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強行扣押外地備案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不得要求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等。”
2、《關于建筑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7]99號)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三部委聯合發文《關于建筑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7]99號)第二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堅決打破區域市場準入壁壘,任何地區和單位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以外的建筑企業參加工程項目投標,嚴禁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筑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發改價監[2017]1849號)第十五條規定: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支持民營建筑企業發展的通知》(建辦市〔2019〕8號)的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支持民營建筑企業發展的通知》(建辦市〔2019〕8號)第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給予外地民營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設置任何審批和備案事項,不得要求民營建筑企業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根據該以上政策文件的規定,地方政府強行設置市場進入壁壘,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筑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爭奪稅源,是一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者,是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是政府的一種不作為的行為,如何發現,施工企業可以向上一級的城鄉建設廳(局)舉報,情節嚴重者,將被視為黑社會勢力的保護傘,堅決予以打擊。
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的規定
根據建市規[2019]1號第二條和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是違法轉包行為。
(二)跨省或跨地級行政區域承接工程的涉稅處理
為了解決許多建筑企業母公司中標、子(孫)公司施工或總公司中標分公司施工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頒發《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該文件第二條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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