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后個稅匯算居然需要補這么多……
時間:2020-04-16 11:2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3月份開始各地個稅匯算清繳陸續開通了,最近有朋友碰到個問題:
去年5月初換工作到現在單位,原單位4月份工作的工資是5月初發放的,扣繳個稅時按發放時間申報在了5月份的稅款所屬期。
現在單位6月初發放了5月份工資,申報時也按5月份的稅款所屬期申報了個稅。
這就導致了2019年度實際領了12個月工資,卻有13個月申報記錄。
導致需要補稅。
這個問題其實是現在公司歷史上提早代扣個稅導致的,筆者在《不弄清楚這幾個問題可能無法享受10月份的個稅政策紅利》、《案例權威解答10月發9月工資如何才能適用個稅紅利?多數公司個稅申報都早了一個月》、《看看你們用的是哪一種個稅申報方式?》都有過解釋,主要勞動(工資)所屬期、工資發放時點和申報的稅款所屬期導致的差異。
上邊的案例和浙江稅局的問答也一樣。
浙江稅局的問答也一樣
現在就上邊朋友的問題舉個栗子,看看這個差異是怎么形成的,可以如何補救?
比如每月稅前收入是3.5萬,三險一金等固定為4814,專項附加扣除為4000每月,相關個稅申報信息如下,全年共代扣個稅25,050.60元。
其中稅款所屬期1-5月前司代扣個稅8073元:
其中稅款所屬期1-5月前司代扣個稅8073元
其中5-12月現在公司代扣個稅16,977.60元:
其中5-12月現在公司代扣個稅16,977.60元
其中5-12月現在公司代扣個稅16,977.60元
以上這種換工作的情況,由于新單位并沒有該員工此前的工資收入信息,因此累計預扣從5月份重新開始計算,重新適用年度個稅稅率,后邊公司會少代扣個稅。年底清算后會將需要補稅。(具體計算可參考《兩個案例講清年中跳槽后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也可能年底匯繳可以退稅)
但這位朋友遇到的問題是,5月份稅款所屬期有兩次3.5萬的個稅申報(相當于5月份個稅申報了7萬元,長沙工商稅務,且重復扣除了三險一金和專項附加),相當于年度取得了13個月薪資,實際按勞動所屬期則只有12個月,年度共需繳納個稅為40,926.40元:
5月份稅款所屬期有兩次3.5萬的個數申報
清算后需要補交個稅15,875.80元。
而如果按12個月計算,全年應納個稅為33,926.40元,差異為7000元。也就是需要多補交個稅7000。
現在的問題是,怎么處理?
1、去稅局做更正。但可能需要現在公司對整個納稅申報做一個更正,可能會產生一個月的零申報記錄。對于有落戶等需求的員工可能會有影響。
2、維持原樣先補稅,原則上這是時間性差異,但也可能成為永久性差異。比如該員工2022年跳槽到新單位,則當年可能只有11個月個稅申報記錄,但實際12個月均有收入。
但可能存在個稅扣繳稅率差,因為2019年多申報時稅率跳級或更高稅率,以后少申報的同樣的收入可能適用比現在多申報收入更低的稅率。
還有一種可能,離職后全年收入12萬以內或更低,現在多交的個稅和以后少交的形成永久性差異。
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