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开她粉嫩的小缝h惩罚小说_男男np肉文_91社区在线视频_亚洲一区日韩一区欧美一区a

?
咨詢電話(微信)
15111163250

什么是與銷售收入、數量直接掛鉤的財政補貼?

時間:2020-04-20 13:1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某地方政府為鼓勵當地某數控機床制造企業擴大生產和出口,出臺擴大生產的財政獎補措施。如2020年度銷售額突破20億元,或出口達500臺,分別給予擴大生產補助500萬元。該項財政補貼是否計征增值稅?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一、是否屬于45號公告直接掛鉤

  關于財政補貼等增值稅政策問題即問即答(貨物和勞務稅司):3.為鼓勵航空公司在本地區開辟航線,某市政府與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從事該航線經營業務的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則不予補貼,如果年銷售額未達到1000萬元,則按實際年銷售額與1000萬元的差額給予航空公司航線補貼。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該航線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補貼的計算方法雖與其銷售收入有關,但實質上是市政府為彌補航空公司運營成本給予的補貼,且不影響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價格(機票款)和數量(旅客人數),不屬于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補貼,無需繳納增值稅。

  從問答中可知:

  1、彌補成本的補貼,屬于與收入有關的。解讀中未表述為:與銷售收入直接掛鉤的。而以“有關的”,回避了“直接掛鉤”的關鍵詞。

  2、彌補成本+不影響服務價格和數量。解讀中的意思,即便是有關的,只要實質上具備“彌補成本+不影響服務價格和數量”這兩個條件,就不屬于45號公告的直接掛鉤。這才是45號公告的立法精神?如果僅具備不影響服務價格的條件,是否也不屬于直接掛鉤?

  因此,本案例的補貼也是與銷售收入、數量有關的,實質上也未能影響實際銷售價格和銷售數量,也不應計征增值稅?

  文件的寬泛表述與解讀的限制條件,意義相差甚遠。

  二、財政補貼計稅政策變化的原因?

  總局45號公告政策解讀:原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明確“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由于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向“購買方收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2017年底,《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改,將第六條修改為“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長沙工商稅務,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從解讀中可知:

  以前不征稅的原因:原條例有“向購買方收取”。財政補貼不是向購買方收取的,所以不征增值稅。那為什么以前只明確中央補貼,而不明確地方補貼呢?僅按此原因來理解,以前對地方補貼計稅的,是正確的嗎?

  三、如何把握直接掛鉤?

  1、已廢止的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總局解讀。

  ”一、請介紹該公告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節能等產品的推廣使用,國家出臺了多項中央財政補貼。對于中央財政補貼是否屬于應稅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基層稅務機關存在爭議,因此報來請示,請求我局予以明確。二、如何理解該公告的規定?

  據了解,為便于補貼發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予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再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我們認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后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從解讀中可知:其立法背景,該補貼原來是原價的扣減。

  2、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