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稅務局國際稅收管理處關于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報年報問題解答
時間:2020-04-20 13: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湖北省稅務局國際稅收管理處關于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報&年報問題解答
一、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進行2020年一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應該選用哪一版申報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6號,以下稱16號公告)規定,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進行2020年一季度預繳申報時,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以下簡稱2019版申報表),不再使用2015年30號公告發布的相應申報表(以下簡稱2015版申報表)。
二、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進行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應該選用哪一版申報表?
答:根據16號公告規定,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進行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應根據不同情形使用報表,其中:
1、非居民企業選擇匯總納稅的,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9年版)》;
2、未選擇匯總納稅方式的,仍然使用2015版申報表。
需要注意的是,季度預繳申報需與年度匯算清繳申報使用同一版本的申報表,如果季度預繳申報時使用的是2015版申報表,則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不可使用2019版申報表。
三、與2015版申報表相比,16號公告發布的2019版申報表有哪些變化?
答:2019版申報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1)重新設計申報表:2015版根據征管方式的不同填寫不同的申報表,據實申報企業填報一類申報表,核定征收企業和不構成常設機構/國際運輸免稅情形填報另一類申報表;2019版申報表不再區別填表主體的不同,而是區分預繳和匯算兩種形式:季度預繳填寫預繳申報表,匯算清繳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
(2)優化報表內容與結構:增加非居民企業信息相關欄次,調整部分填列內容,減少財務報表中已有信息的填報,將稅收優惠項目合并至主表,刪除部分與主表內容、財務報表內容重復的附表。
增加《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和《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兩張附表。
(3)調整匯總納稅申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以下稱12號公告)有關規定,調整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增加《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
四、非居民企業選擇匯總納稅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應在匯總納稅的年度中持續具備12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三個條件:
(1)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取得納稅人識別號;
(2)主要機構、場所對其他各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并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準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能夠按照12號公告規定準確計算本機構、場所的稅款分攤額,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五、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在首次辦理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報送什么資料?
答:首次辦理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信息資料:
(1)主要機構、場所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
(2)全部被匯總機構、場所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
(3)符合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條件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安排。
已按上述規定報送的信息資料發生變更的,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應在發生變更后首次辦理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變化情況。
六、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在辦理季度預繳申報時應報送什么資料?
答:在辦理季度預繳申報時,長沙代理記賬,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2019版申報表中的預繳申報表;
(2)季度財務報表(限于按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形)。
七、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應報送什么資料?
答: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2019年版申報表中的年度納稅申報表;
(2)年度財務報表。
八、《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還要報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