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確有以前年度虧損,為什么預繳申報時無法彌補
時間:2020-05-06 11: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首先,我們明確一下,預繳申報是可以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格式可以看得出來:
作為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計稅依據的“實際利潤額”=(會計)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金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那么,為什么出現問題所述情形呢?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可以稅前彌補的)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也就是說,可以彌補之“虧損”,乃是稅法口徑虧損。而從上述“實施條例”描述來看,可以稅前彌補的虧損,乃是匯算清繳依照稅法標準確認的虧損。
至于預繳申報計稅依據“實際利潤額”,乃是以會計利潤作為起點,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得出,相當于會計、稅法結合數據,并非完全稅法數據。
若依照稅法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確認的虧損,且未超過法定稅前彌補虧損期限,自然可以依法彌補。當然,企業所得稅累計計算,若第一季度申報時因為尚未完成上年匯算清繳而無法填報,長沙代理記賬,待待二季度申報時填上可以彌補金額,全年下來也是一樣。
關于稅前彌補虧損年限:
(一)一般情況為五年;
(二)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最長結轉彌補年限為10年;
(三)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可以彌補8年。
困難行業企業,是指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且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