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貼中取得的進項稅交不交所得稅嗎
時間:2020-05-18 11: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有會計問,正在匯算,有專項用途財政資金不征稅收入60萬元,支出了50萬用于購買服務,服務價款47萬,進項稅金3萬,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題一、3萬進項能否抵扣?問題二、匯算的調整金額是多少?
進項抵扣沒有什么爭議,因為“支付”或“負擔”的稅金是進項稅金,都可以抵扣。本例這個屬于支付的,所以可以抵扣。凡是擔心是政府補貼不由企業承擔,所以不能抵扣,都是想歪了。
看看政策就明白了。
財政性資金不征稅收入的所得稅政策是:“取得的”資金不確認為收入,“支出形成的費用”不確認為扣除,5年“未支出”的資金要轉為收入。
強調一點,進項稅金是支付服務費價款時法定的支出,是實現該項用途必須支出的金額,不能因為可以抵扣,就不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支出范圍。
用于支付增值稅進項稅金,并未形成費用,所以本身就沒有扣除;屬于已支出的金額,所以5年后不轉收入。
所得稅匯算時的稅收金額如下:
取得的資金60萬,其中計入損益47萬。此47萬為不征稅收入,對比會計確認遞延收益與否進行調整。
支出的金額50萬,其中計入損益47萬。此47萬不得稅前扣除,對比會計確認相關費用與否進行調整。
如果會計處理正確,則本年調增與調減金額相同,不影響所得稅。
結余的金額:10萬,此10萬元如果一直不用,長沙工商稅務,在第6年調增納稅。
強調一點,從所得稅角度看,結余的金額是10萬,而不是13萬!稅金那3萬已經支出了。
那么問題來,會計該怎么處理呢?
取得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60萬
貸:遞延收益 60萬
采購服務時:
借:管理費用 47萬
借:進項稅金 3萬
貸:銀行存款 50萬
借:遞延收益47萬
貸:其它收益 47萬
可見,如果這樣處理,的確不影響企業所得稅。但“遞延收益”科目有13萬元的貸方余額。
那么,會計上剩下的13萬元遞延收益,該如何處理呢?
五年后轉收入,是所得稅的政策,按財稅[2011]70號文規定:“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的,要在第6年計入收入。
這個政策的關鍵是“發生支出”,支付進項稅金,顯然屬于發生支出,所以,只要沒有新政策,按現行政策,支付進項稅金不在需要確認收入之列。
會計處理不受所得稅政策制約,按政府補貼的具體要求,企業應該在確認該專項支出不再發生時結轉損益,因為這的確構成一項經濟利益的流入。
不論會計在哪一年將遞延收益全部轉入其它收益,進項稅金對應的金額都會形成稅會差異,即會計上確認為一項收入,但所得稅不確認收入——所以要調減!
例如:第二年,結合業務事實與補貼政策,剩余的資金不再使用也不再交還財政,會計就應確認其它收益。
借:遞延收益 13萬
貸:其它收益 13萬
因為未達五年,所以當年應該納稅調減13萬元,屬于不征稅收入中“計入損益的金額”。
第六年,未使用的10萬元應計入收入,所以,應該納稅調增10萬元,屬于結余金額中“應計入本年應稅收入的金額”。
那3萬元進項稅金呢?
竟然是白撿的,等于是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