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協[2020]10號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關于印發《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員開展外事活動備案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0-05-29 10:1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規范會員開展外事活動備案工作,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制定了《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員開展外事活動備案辦法》,現予印發。請各地方協會及時轉發資產評估機構。
附件: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員開展外事活動備案辦法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員開展外事活動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中評協)會員開展外事活動備案工作,根據外事工作紀律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評協評估機構會員、評估師執業會員(包括同時具有其他學會協會會員身份的,以下簡稱會員)開展外事活動(含港澳臺事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員開展下列外事活動,應當事先向中評協提交備案申請,說明有關情況,同時抄報所屬地方協會:
(一)以機構或個人名義加入國(境)外評估專業組織,成為其會員;
(二)在國(境)外評估專業組織擔任職務或擔任專家;
(三)參加國(境)外評估專業組織舉辦或參與舉辦的國際會議(含線上),到國(境)外評估專業組織開展訪問、交流、合作等活動;
(四)舉辦或參與舉辦國(境)外評估專業組織的國際會議(含線上),接待國(境)外評估專業組織來訪、交流、合作等活動。
會員的其他外事活動,無須向中評協備案。
第四條 中評協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會員,長沙公司注冊,同時抄送所屬地方協會。如有特殊事項需要進一步向有關方面了解情況,相應順延回復日期。
第五條 會員在開展外事活動期間,應當以機構或個人名義發表意見,未經中評協同意不得擅自代表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發表意見,不得損害行業利益。
第六條 外事活動結束后,會員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中評協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同時抄報所屬地方協會。
在國(境)外評估專業組織擔任職務或擔任專家的,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評協提交上一年度任職情況的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所屬地方協會。
第七條 會員開展外事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第八條 會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評協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業自律懲戒。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