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會[1997]65號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及本市補充規定的通知
時間:2020-07-12 21:0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及本市補充規定的通知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會字(1997)19號《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具體情況作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個體工商戶的各損益帳戶可年末一次結轉“本年應稅所得”帳戶,也可按月結轉,由個體工商戶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二、凡屬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應按本制度的規定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中設置有關專欄。但如果應納稅額均在下月交納的,可以不設“已交稅金”專欄。
三、個體工商戶抽回實物資產或用實物資產進行投資,應作為銷售處理。抽回產品或用產品進行投資時,按產品含增值稅售價,借記“業主投資”科目,按下含稅售價,貸記“營業收入”科目,長沙公司注銷,按應交納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按抽回或投出產品的帳面價值,借記“營業成本”科目,貸記“存貨”科目;抽回固定資產或用固定資產進行投資時,按固定資產的售價或評估、協議價值,借記“業主投資”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的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借貸的差額,借或(須經稅務機關批準)貸記“營業外收支”科目。
四、執行簡易制度的個體工商戶,資產的盤盈和長期資產的處理凈收益均沖減營業費用。
五、個體工商戶接受捐贈的資產,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收到捐贈的資產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貨”、“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支”科目。
六、支付的業主費用,應通過“應付工資”科目進行核算。支付時,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分配時,按發生額中允許稅前列支的部分,借記“營業費用”科目,按稅后列支部分,借記“稅后列支費用”科目,按兩者合計數,貸記“應付工資”。
七、個體工商戶應按制度規定按月編制并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負債表和應稅所得表,年末,除編制上述報表外,還應編制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留存利潤表(執行《個體工商戶簡易會計制度》的個體戶,可只按月編制并報送應稅所得表)。
在編制月度資產負債表時,各項目的填列口徑,“年末”可改為“期末”。其中“存貨”項目應按“存貨”科目和“生產成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填列;“留存利潤”項目,1至11月份應按“應稅所得表”中“本年應稅所得”的正數加上“留存利潤”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稅后列支費用”科目的期末余額所得的數額填列,12月份應按“留存利潤”科目的余額填列,并與“留存利潤表”中“年末留存利潤”項目的數字相等。
八、對于已經實行查帳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為簡化調帳工作量,可從1997年7月1日起執行本制度。個體工商戶應按新會計制度的核算口徑進行調帳。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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